关于加强考试纪律教育的通知
学生处·2006-12-19 17:13:00
各学院: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在即,期末考试临近,请各学院检查学生学习《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2006年修订版)的情况,让每一名学生清楚了解新条例的要求,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现将《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2006年修订版)中涉及考试违纪的条文转载如下: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核)作弊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工作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