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保持期末正常教学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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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持期末正常教学秩序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按照校历的日程安排,本学期上课到十八周(元月12日),十九周、二十周(元月15——24日)考试。请各教学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在考试之前,无论是复习课,还是答疑课,均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在课堂内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时间或地点。凡是因病事假,出差、开会耽误的课程,要在考试前安排补课。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06.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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