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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型⒌綉╃学习交流=-口- 学科交流 → [刑法]刑法学串讲(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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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学串讲(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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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讲  累犯
     第65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考点:
      1、根据本条,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
      (1)前提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假释的,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几种不构成累犯的情况: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66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考点: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的实施没有时间限制。

      练习题:
     1、累犯                   处罚。
        A、可以从重处罚      
        B、应当从重处罚
        C、由法官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
        A、不能适用缓刑
        B、可以适用假释
        C、不得减刑
        D、可以保外就医

     答案:1、B    2、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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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2: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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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讲 自首

      第67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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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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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讲  立功
    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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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讲 数罪并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A罪5年,B罪8年,则在13年以下,8年以上,决定刑期。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并后减,如A罪5年,执行2年后发现漏罪B,应判8年,则“先并”--在13年以下8年以上决定刑期,假设为11年,“后减”--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2年,则应当再执行9年。

      第71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后并,如A罪5年,执行2年后犯新罪B,应判8年,则“先减”--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之后为3年,“后并”--在11年以下8年以上决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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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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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讲 缓刑

      第72条 对于                                                                       ,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则附加刑          执行 。
      (空处应填:“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仍须”)
   
      第73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74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75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76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本77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考点:
      1.注意下划线部分:缓刑的适用条件(72条)、缓刑的考验期限和起算点(73条)、缓刑的考察机关(76条)。
      2.缓刑考察期内应遵守的规定,比照管制、假释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3.撤销缓刑的情况:
       (1)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2)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其他情况。
      4.比较战时缓刑制度: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环行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练习题:
      1.可以适用缓刑的有()
      A.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C.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能适用缓刑的有()
      A.故意杀人罪
      B.累犯
      C.暴力犯罪

     答案:1.B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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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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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讲 减刑
      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第79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80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考点:
      1、减刑的条件(根据78条):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罪收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累犯可以减刑,不能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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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讲 假释
      

    第81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82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即跟减刑的程序一样)。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83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84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缓刑应遵守的规定完全相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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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同于缓刑),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86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即“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即“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考点:
      1.假释的适用条件:有期执行1/2以上、无期执行10年以上(暴力性犯罪除外)。比较:缓刑的适用条件,拘役、3年以下有期。减刑的适用条件: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2.假释的撤销:犯新罪----先减后并;漏罪----先并后减;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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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讲 时效
       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88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考点:
1、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88条、87条第(四)项。
2、追诉期限的计算: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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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讲 其他规定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91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93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94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95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96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98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限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注: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有: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      
     第99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100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101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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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行为;
            犯罪主体,中国公民;
            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注: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国家的统一;
            犯罪的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犯)
      注: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国家的统一;
            犯罪的客观方面,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划、斜坡、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不一样。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第106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104条、105条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2条、103条、104条、105条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资助我国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犯罪主体,境内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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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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