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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抓住刑法分则复习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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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抓住刑法分则复习的重点

抓住刑法分则复习的重点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规范落实和体现了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司法考试中,虽然总则、分则同等重要,但从分值来看,分则分值高于总则。从2005年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刑法学部分共75分(不包括试卷四法律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其中,总则约28分,分则约47分。因此,分则复习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刑法分则共有十章,350个条文,连同至今已有的多个刑法修正案(都是对分则的修正),分则已经有420多个罪名。分则的内容复杂繁多,但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基本上以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为原型,因此在复习刑法分则时要抓住重点。

    大致可以将刑法分则的重要性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为一个层次,属于一般性了解,熟悉一下法律条文,知道有这些罪名然后再对个别重点罪名、重点条款详细掌握。从近些年的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分值来看,这三章所占分值不会超过分则总分值的5%。有的年份可能一分没有,有的年份可能间接的出现即穿插在其他章节知识点的考查当中有所涉及,有的年份可能直接的考查,但也就是一个题目,如2004年试卷二不定项选择第84题关于“战时自伤罪”的考查。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这三章为一类,属于比较重要的,主要以掌握法律条文、熟悉法律条文为准,可能个别条款、个别罪名还要重点掌握,这三章所占分则总分值在25%至30%左右。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属于重点部分,所占分值占分则总分值的60%至7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律条文。近几年的刑法试题,不论是客观性的选择题还是主观性的案例分析,均莫不是围绕着这些重点罪名做文章。可以说,诸如交通肇事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复习,无论如何细、如何深都不为过。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些重点罪名的掌握,仅仅看司法部推荐的参考用书是远远不够的,建议考生参照一本权威的大学本科刑法教科书,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千万不要以为参考用书中没有的内容就是超出考试大纲的、考试不会涉及的。当然要求大家对该教科书仔细通读一遍可能有些不现实,但至少可以备在案头,有选择地参照补充,如当复习到抢劫罪的时候,将参考用书上“抢劫罪”部分看完并提炼要点后,再看看这些本科教科书上的“抢劫罪”部分,看看有哪些内容是参考用书上所没有的,是否应补充到笔记上或者参考用书上,待下次复习时心中就有数了。这样一者加深了影响,二者相互补充参照,开阔视野,不再仅仅是被动地复习,而是主动地复习,也是事半功倍的复习。

   明确这些,有助于考生复习分则时抓住重点以及安排好时间复习。

[此贴子已经被basson于2007-1-11 20:53: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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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7 22: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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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在刑法分则部分比较重要的罪名大致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重婚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挪用公款罪,伪造货币罪,使用JB罪,出售、购买JB罪,走私JB罪,运输JB罪,受贿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诈骗罪,奸淫幼女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罪,遗弃罪,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使用JB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夺罪,盗伐、滥伐林木罪,贩卖毒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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