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陆小康同学进行退学处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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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截至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我院学生陆小康(学号:2004111263)长期旷课;自入学以来累计12门必修课共35个学分不合格。本学期没有参与学藉注册和选课。经班主任和学院批评教育无效。 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所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者可予退学”的规定;《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我院拟对学生陆小康作退学处理。 特此通告。 若有异议,请陆小康同学于2007年1月22日前向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科技楼514)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深圳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 2007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