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专题一 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 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在法律下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能动性作用。
主要理解两个词:管理、执行
(一)管理:
1、 行政活动是管理活动。
2、 行政法上行政是公共行政,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凡是涉及公共权利、公共职责、公共服务性的活动都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
(二)执行:
1、 执行与行政是一个词;
2、 执行什么?执行立法机关的法律。(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在执行立法机关的法律)
3、 现代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衡,防止权利滥用。立法是规范的创新,行政和司法是规范的执行。
4、 这里的行政执行不包括司法。司法是消极性的,而行政是积极性的。
总结: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为即对国家的管理,也对法律的执行。
二、 什么是行政法?
1、关于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和对起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法的作用:“控权说”(是行政的核心理念即控制国家)、“保权说”、“折中说”。
3、 宪政的核心:控制国家、保障人权
4、 行政法的渊源:
(1) 宪法
(2)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的发的人大;
(6) 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的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
(7)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8)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
(9) 其他渊源: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刑事行政权利、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A、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B、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即拥有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的途径:
(1) 由宪法、法律和法规设定;
(2) 由有权机关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授予;
(3) 行政职权行使应当合法,即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予以实施。
(4)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法行政原则包括:
A、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在一切行政活动都不能与法律想抵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 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2) 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注意此处的“法律”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即一切构成行政法律渊源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B、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在设计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否则即构成违法,其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严肃。
(1) 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民代表机关以正是法律的形式规定;
(2) 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主要包括:
a、 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
b、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
C、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均服从法院的审查,以不接受法院审查为例外;
注意:法律对于公民和行政机关的意义不同:对公民而言“法律无禁止性即为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无许可即为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1、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存在;
2、合理行政的标准:公平公正、合乎立法目的、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等等
3、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民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限制和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A、 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B、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和最温和手段,是指在一切适当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行政行为;
C、 均衡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比例性原则、相当性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而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的主体
专题二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确认规则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主体的确定: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是“权”、“名”、“责”三要素的结合体,即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权: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但其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需要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和基于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取得,或是经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而取得;
★若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B、名: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出处理决定,而无须向其他行政机关请示或经批准。
注意: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但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为,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能行使行政职权,但无名无责的不是行政主体,通常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受委托组织。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不在对外文书上署名的也不是该案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C、责: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责任,就是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机关或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就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二、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1、 掌握了行政主体的确认规则,找到行政主体,相应的处罚机关、许可机关、被申请人、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找到了。
2、 掌握例外的情况:
★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一站式办公
★被告:
(1) 有权无名或有名无权;
(2) 越权:是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即超出授权幅度,而不是种类,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行为主体;
(3) 无权的三种情形:a、没有法定授权以自己的名义;b、超售法定授权种类;没有法律规定而授权均不能取得主体资格,其行为仍视为所属机关的行为。
(4) 追加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遗漏了被告,必须在征得原告同意得基础上,才能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5) 变更被告:由于对适格被告起诉得权利在原告一方,人员法院发现需要变更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则其起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主要由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主要有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四、 公务员
五、 中央行政机关:(见提纲)
专题三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考点:
1、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做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实践中可以成为复议申请人的主要以下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C、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申请人资格:
(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3) 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原告的资格的确认
A、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1)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是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2)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在对等的条件下,也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的规定,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1)“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收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具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行政行为的申请人等,都是直接、明显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行政管理的相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实质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实质影响”要求相关人的权益损害与行政行为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复效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生效,其产生的效力不仅是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也会产生影响,或加重其负担或使其受益。这里的“其他人”就是行政管理的相关人。
C、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人由原告的资格,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三方面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1) 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在复议程序中被迫加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没有参与复议程序,但与复议决定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原告资格
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存在着受害者本人人身自由收到限制,无法寻求法律保护的情况,因此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案件
这是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对主管行政机关施加给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撤销或变更已经成立、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会侵犯到以下两种人的权益;
(1) 合法权益的保护信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
(2) 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1)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单位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体:
(1)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案件,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案件。该类案件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1) 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
(2) 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使用权人作为相关人也有权起诉。
★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即非国有企业已不存在)的,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非其他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能够以企业名义提起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注意:也包括职工代表大会)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一定的支配权(采光权、排水权、通风权、截水权)。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的情形:
(1) 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
(2) 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人或邻地建筑物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 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而使用专有部分,侵犯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
相邻权人实际上是处于相关人的地位,因此具有原告的资格。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遣返公平竞争权情形:
(1) 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
(2) 信息歧视行为;
(3) 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个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
(4) 不法的行政确认行为;
(5) 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产品流入外地市场;
(6) 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种品牌的商品;
(7) 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供品的商检、评比行为。
上述所列情形中的公平竞争权人大部分处于相关人的地位,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享有原告的资格。
3、原告资格的转移:
A、转移的条件及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
(1) 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经不复存在。即自然人死亡或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已经被终止,如撤销、兼并、解散或破产等;
(2) 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
(3) 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
★ 自然人:其原告主体资格的承受主体时其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如果自然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根据他的委托,依该自然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并不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问题。
B、原告资格转移后的效力
(1) 原告资格的承受着自身享有诉权,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不起诉,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继续诉讼活动;
(2) 原告资格的转移发生于诉讼阶段,前原告的诉讼行为对主体有拘束力。
专题一 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 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在法律下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能动性作用。
主要理解两个词:管理、执行
(一)管理:
1、 行政活动是管理活动。
2、 行政法上行政是公共行政,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凡是涉及公共权利、公共职责、公共服务性的活动都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
(二)执行:
1、 执行与行政是一个词;
2、 执行什么?执行立法机关的法律。(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在执行立法机关的法律)
3、 现代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衡,防止权利滥用。立法是规范的创新,行政和司法是规范的执行。
4、 这里的行政执行不包括司法。司法是消极性的,而行政是积极性的。
总结: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为即对国家的管理,也对法律的执行。
二、 什么是行政法?
1、关于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和对起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法的作用:“控权说”(是行政的核心理念即控制国家)、“保权说”、“折中说”。
3、 宪政的核心:控制国家、保障人权
4、 行政法的渊源:
(1) 宪法
(2)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的发的人大;
(6) 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的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
(7)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8)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
(9) 其他渊源: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刑事行政权利、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A、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B、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即拥有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的途径:
(1) 由宪法、法律和法规设定;
(2) 由有权机关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授予;
(3) 行政职权行使应当合法,即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予以实施。
(4)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法行政原则包括:
A、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在一切行政活动都不能与法律想抵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 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2) 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注意此处的“法律”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即一切构成行政法律渊源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B、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在设计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否则即构成违法,其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严肃。
(1) 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民代表机关以正是法律的形式规定;
(2) 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主要包括:
a、 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
b、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
C、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均服从法院的审查,以不接受法院审查为例外;
注意:法律对于公民和行政机关的意义不同:对公民而言“法律无禁止性即为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无许可即为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1、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存在;
2、合理行政的标准:公平公正、合乎立法目的、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等等
3、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民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限制和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A、 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B、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和最温和手段,是指在一切适当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行政行为;
C、 均衡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比例性原则、相当性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而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的主体
专题二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确认规则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主体的确定: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是“权”、“名”、“责”三要素的结合体,即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权: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但其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需要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和基于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取得,或是经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而取得;
★若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B、名: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出处理决定,而无须向其他行政机关请示或经批准。
注意: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但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为,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能行使行政职权,但无名无责的不是行政主体,通常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受委托组织。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不在对外文书上署名的也不是该案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C、责: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责任,就是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机关或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就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二、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1、 掌握了行政主体的确认规则,找到行政主体,相应的处罚机关、许可机关、被申请人、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找到了。
2、 掌握例外的情况:
★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一站式办公
★被告:
(1) 有权无名或有名无权;
(2) 越权:是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即超出授权幅度,而不是种类,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行为主体;
(3) 无权的三种情形:a、没有法定授权以自己的名义;b、超售法定授权种类;没有法律规定而授权均不能取得主体资格,其行为仍视为所属机关的行为。
(4) 追加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遗漏了被告,必须在征得原告同意得基础上,才能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5) 变更被告:由于对适格被告起诉得权利在原告一方,人员法院发现需要变更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则其起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主要由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主要有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四、 公务员
五、 中央行政机关:(见提纲)
专题三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考点:
1、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做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实践中可以成为复议申请人的主要以下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C、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申请人资格:
(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3) 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原告的资格的确认
A、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1)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是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2)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在对等的条件下,也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的规定,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1)“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收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具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行政行为的申请人等,都是直接、明显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行政管理的相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实质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实质影响”要求相关人的权益损害与行政行为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复效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生效,其产生的效力不仅是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也会产生影响,或加重其负担或使其受益。这里的“其他人”就是行政管理的相关人。
C、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人由原告的资格,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三方面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1) 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在复议程序中被迫加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没有参与复议程序,但与复议决定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原告资格
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存在着受害者本人人身自由收到限制,无法寻求法律保护的情况,因此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案件
这是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对主管行政机关施加给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撤销或变更已经成立、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会侵犯到以下两种人的权益;
(1) 合法权益的保护信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
(2) 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1)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单位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体:
(1)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案件,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案件。该类案件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1) 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
(2) 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使用权人作为相关人也有权起诉。
★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即非国有企业已不存在)的,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非其他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能够以企业名义提起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注意:也包括职工代表大会)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一定的支配权(采光权、排水权、通风权、截水权)。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的情形:
(1) 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
(2) 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人或邻地建筑物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 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而使用专有部分,侵犯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
相邻权人实际上是处于相关人的地位,因此具有原告的资格。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遣返公平竞争权情形:
(1) 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
(2) 信息歧视行为;
(3) 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个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
(4) 不法的行政确认行为;
(5) 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产品流入外地市场;
(6) 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种品牌的商品;
(7) 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供品的商检、评比行为。
上述所列情形中的公平竞争权人大部分处于相关人的地位,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享有原告的资格。
3、原告资格的转移:
A、转移的条件及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
(1) 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经不复存在。即自然人死亡或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已经被终止,如撤销、兼并、解散或破产等;
(2) 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
(3) 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
★ 自然人:其原告主体资格的承受主体时其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如果自然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根据他的委托,依该自然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并不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问题。
B、原告资格转移后的效力
(1) 原告资格的承受着自身享有诉权,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不起诉,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继续诉讼活动;
(2) 原告资格的转移发生于诉讼阶段,前原告的诉讼行为对主体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