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课件 相册
>> 欢迎同学们在这里交流学习方法,讨论问题,相互学习!这里是大家的学习园地!
⑤型⒌綉╃学习交流=-口- 学科交流 → [其他]世界百大名案解读(1-16)

您是本帖的第 2406 个阅读者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其他]世界百大名案解读(1-16)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楼主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其他]世界百大名案解读(1-16)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1)
啤酒里的蜗牛




     英国多诺桂女士与一位朋友去一家咖啡厅,该朋友给她买了一瓶姜啤酒,多诺桂太太喝完啤酒后,发现在这只不透明的瓶子里居然有一只未完全腐烂的蜗牛。多诺桂太太看着这蜗牛,想想已经进肚的啤酒,焦虑不安,以致遭受身体不适。她起诉了制造商,认为他们有责任去发现蜗牛,防止其外壳不进到啤酒里去。贵族院的简单多数认为,制造商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注意。 
    法官阿特金勋爵认为,“你要爱你的邻居”的规则变成了一种法律,这就是你必须不损害你的邻居。律师随之要面临的问题是“谁是我的邻居”?勋爵说这个问题有严格的含义: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去避免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你能合理地预见可能损害你邻居的行为。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居”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些人受我行为的影响是如此地紧密和直接,以致于我应该合理地考虑:当我打算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的时候,这种行为的结果会如何。 

    麦克米兰勋爵认为,“过失”侵权行为的分类从来都不是封闭的。这种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被主张权利的人对主张权利的人负有某种注意的责任。主张权利的人应该能证明,由于被告违反了该注意的责任,结果导致了他的损害。在本案中,两个相对的法律原则发现了交合之处,每一个原则都想要优先。一方面,已经确立的原则是:非合同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合同提出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同样已经确立的原则是,因为合同之外的过失,受害人具有诉讼并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合同纠纷的诉讼。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排除同时存在合同的诉讼和侵权行为的诉讼。其中最好的例子是,受损害的旅客起诉铁路公司,它既可以基于“违反了安全运输的合同”,也可以以基于运送中的“过失”,而且也没有必要去说明,同样的一组事实给一个人合同的诉讼权利,而给另外一个人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例外的情况是本身危险的物,或已知处于危险条件下的物。它被认为是构成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通常种类之外的一种特定的种类。勋爵还提到了危险物的责任,他说他注意到而且也不太准确地将“危险物案件”作了界定,但是他把它描述成规则的一种例外,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过失侵权行为案件。 

    [解读] 

    1.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它被认为是英国“过失侵权行为”的源头,也是“危险物责任”的源头,还是“产品责任”的源头。 

    2.在这个案件中,阿特金勋爵提出了他著名的“邻居公式”,这是以后所有过失侵权行为案件的基础。 

    3.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复杂法律问题在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竞合的问题。这个案例最终取消了消费者和制造者之间必须存在“合同的相互关系”的限制。在本案之前,处于多诺桂太太法律地位的人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她不是购买该啤酒的人,即她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她的朋友因污染的瓶子而受到损害,那么该朋友可以对咖啡厅的主人提起合同的诉讼(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是如此)。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其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去提起诉讼或被起诉(即所谓的“合同的相互关系规则”),因此,多诺桂太太既不能提起对咖啡主人的诉讼,也不能对制造商提起赔偿的诉讼,因为制造商的责任不能被认为扩展到超过他的合同责任。 

    4.这个案件使产品的制造商在人身伤害方面成为其产品的保证人。这也是这个案件有时被视为英国产品责任法源头的原因。当然,如果详细地分析,就涉及到产品责任的基础究竟是合同瑕疵担保的义务,还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义务。相关的是,这个案件也涉及到原告对被告的信赖,也就是被告的信赖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学者,也包括我国的学者们作了大量的研究,建议大家去看专著,而不要指望从这里的千字文中找到完整的答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5 19:43:35编辑过]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3:11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2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2)
有错没错都得赔



     原告福来彻拥有和开采一家矿场,地下有一些竖坑与被告的土地相邻。但谁都不知道这些旧的和不再使用的采矿竖坑将原告的矿场与被告的土地连接了起来。被告是一家水磨坊业主,他要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个水库,他雇佣一家著名的承包商施工。当建造水库时,承包商发现了废弃的采矿竖井,但是他没有适当地填充。当水库蓄满水时,水冲进竖井并淹没了原告的矿场。 
    二审法官布莱克本认为,法律的规则是,被告为了自己的目的,将有危险的物带进、聚集和保持在他的土地上,如果该物发生泄漏,他就必须承担发生危险的责任;如果是自然危险所导致的损害,或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或者是由于自然的结果,或者是神意的行为,就不发生这个规则的适用问题。但是,本案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草坪或农作物被邻居家逃跑的家畜吃掉,或者一个人的矿被邻居家的水库之水淹没,或者一个人的地窖被邻居家卫生间的污水侵蚀,或者一个人被邻居家碱性物的气味或其它讨厌的气味弄得不健康,那么即使侵害方没有任何过错,他都要受到谴责。合理和正当的情况是,邻居将某物带进了他自己的财产范围内,这件物不是天然地存在在那里,而且只要它被限定在他自己财产范围内,它就对他人不会存在损害;但是,如果他知道它进入其邻居家里就会发生损害,那么,如果没有成功地将它限定在他自己财产范围内,他就应被强迫承担充分的赔偿。 

    贵族院的蔡恩斯勋爵说,本案必须确立的原则,对我来说似乎极其简单。被告被视为场地的所有人或占用者,他在场地上建造了水库;被告也许会合法地使用该场地以做任何具有目的之事,比如,对土地日常性的享用,我称之为对该土地的自然使用。如果存在水的任何积聚,或者发生在水面,或者发生在地下,只要是因为自然规律的作用,水积聚并且流进了原告所占用的场地内,那么原告就不能抱怨自然规律所发生的结果。如果他希望保护自己,那么他应该在他的场地和被告的场地之间留下或插上一些栅栏,以此来防止自然规律的作用而发生的损害结果。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被告不是对其场地的“自然使用”,而是希望为了我称之为“非自然使用”的目的而使用场地,将非天然生长或本来非处在那里的物品带进场地,引入大量地上水或地下水,而且如果他们如此行为的结果,或者他们如此行为模式任何非完美的结果,水开始泄漏并冲进了原告的场地,那么在我看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被告要承担危险所发生的责任。如果在其行为的过程中发生我所指的恶,即水泄漏并流进原告的场地且损害了原告,那么其结果,按照我的看法,即是被告要承担责任。 

    解读 

    1.这个案件今天在我们看来,既简单又平常,但是它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名案。民法的著作提到它,法理学的著作也提到它,法律史的著作同样提到它。原因很简单,这个案件开辟了所谓“严格责任”的时代。也就是标题上所表达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主观上有错无错都要承担责任。 

    2.对于这种类型案件的处理,我国似乎是通过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规则来处理的。应该说,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我国的民法还没有发展到精致的程度,还没有到严格区分“侵扰”、“过失”、“危险房屋严格责任”和“严格责任规则”等不同形式侵权行为的程度。 

    3.一般认为,此案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原则。严格责任规则因本案而确立,但是严格责任原则早就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因为是个规则,所以它有特定的要素,比如被告必须是土地的占用者,他“非自然地”使用其土地,他必须将某物“带进他的土地,并聚集和维持在那里”,该物“如果泄漏,就可能发生损害”等等。 

    4.对于这个案件,我国学者有着一些小的错误,比如,认为是美国的案件。实际上,这是一个最后上诉到贵族院的英国的案件。当然,也得承认,美国的学术著作和实际的判例都会引用这个案例。不过我们要清楚的是,这个案件来源于英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5 19:44:12编辑过]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3:45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3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3)
精神伤害和法律赔偿


         原告玛丽·拉布利尔的丈夫是福特公司的一名雇员,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七年,主要工作是销售二手轿车。有一天,因为医生建议原告丈夫休4到6周的假,于是他向公司请了病假。按照此公司的惯例,雇员在休假期间可以使用自己工作所用的样板轿车,但是病假除外。原告的丈夫与其经理翟社商量在其病假期间使用样板车,但没有获得经理的同意。但是,原告的丈夫向自己公司的工会代表反映了此事后,他于1975年4月18日上午5点半,开着样板车离家外出休假。当天下午,福特公司的翟社和吉尔伯来到原告家中,原告在前厅接待了这两位客人。期间,这两人反复向原告询问她的丈夫去了哪儿和轿车放在什么地方。他们告诉她:她的丈夫偷了公司的车,如果不归还此车,他们将向州公路巡警队报告。这样的话,她的丈夫就会被逮捕,轿车也会被强制收回。他们在近20到25分钟的时间里用高声和愤怒的口吻提问原告,并表达了他们的上述意图。事件发生的当日,她的丈夫得到了消息,马上返回家中并向公司归还了轿车。但是经历这一事件后,原告开始焦虑不安并经常哭泣,眼睛也变得红肿并且时时发痒,后来竟然进一步发展到自虐身体。经证实,一年前的原告一直有病,去年10月她还曾花了两周的时间在医院接受感情创伤的治疗。但是,在此事件前的几个月,她已经好转并开始停止吃药。可是,这件事情发生后,她又不得不开始吃药,接连好几个月里都不能够料理家务。因此,原告对该福特公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同时,原告的两个证人也证明,他们看见原告在家中前厅里接待了该公司的两位职员。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的魏尔法官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这个案件: 

    首先,他着重分析了福特公司该两位职员的行为方式是不是具有一种“极端和粗暴”的特征。根据先例,“仅仅是侮辱、不尊敬、欠考虑或者轻微的威*,并不能称之为达到粗暴的程度”。一般而言,只有当社会普通成员对行为人表现出愤怒并咆哮的时候,才能算是一种粗暴的情况。魏尔法官认为,被告雇员高声威胁原告、威胁逮捕其丈夫并要向警察报告,这些行为都是对原告的折磨和侮辱,都具有“极端和粗暴”的性质。虽然被告声称自己有权调查样板车的去向,但魏尔法官宣称;我们不怀疑被告具有调查的合法权利,但是,鉴于被告明知原告从前是一个感情脆弱和容易受伤害的病人,也知道原告曾经接受过医院的精神治疗,因此,被告职员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和合理行为的限度,陪审团应该由此裁定被告的行为具有极端和粗暴的性质。魏尔法官还进一步阐述道:法庭证据表明,事件之前,原告失去了父亲和孩子,家庭的不幸使她倍受精神折磨,因为精神问题她还在医院里接受了两周的治疗。当时,被告职员翟社和吉尔伯知道她的这些情况,而且原告住院期间还收到过被告公司赠送的礼物:一盆室内植物。这些证据都表明被告是明明白白知道原告从前的实际状况的。 

    其次,翟社和吉尔伯的行为是否是一种故意或者轻率的行为?魏尔法官认为,翟社和吉尔伯明知原告有精神问题,他们两人还如此地对待原告,这足以裁定此二人是在故意实施粗暴行为或者轻率地漠视了原告的特殊状况。因此,在主观上完全可以认定翟社和吉尔伯存在着一种故意。 

    最后,魏尔法官认为,原告的丈夫及其邻居提供的证据证明:事件发生后,原告神经过敏、焦虑不安并经常哭泣。在此期间,她身体上全是红斑,眼睛红肿,因为皮肤奇痒而经常挠破脸颊。因此,魏尔法官推断,原告所受损害和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理应成立。 

    魏尔法官最终的裁决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读 

    1.这是一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精神损害不能够独立确立一个侵权行为诉讼。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诉讼请求有一种“寄生”的特点,它必须与其他情况结合起来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比如殴击、威胁或者非法拘禁。 

    2.20世纪40年代,美国法律协会明确承认:即使没有发生身体的损害,精神损害本身也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从此,就有了专门的精神损害诉讼。 

    3.按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构成精神损害的要件有三:行为人的行为是极端和粗暴的;故意伤害是严重的;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也是严重的。在本案中,法官基本上就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4:34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4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4)
法律成本与效益



         此案涉及到三方事主,第一个是“安娜C”驳船的船主康诺公司,第二个是拖船船主卡罗拖船公司,第三个是实际*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格里斯运输公司。当时,格里斯公司的职员在*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时候,因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娜C”驳船发生漂移。在大风的驱动下,“安娜C”驳船不巧正好顺势撞到了一条油船上,结果导致此油船的驱动器在“安娜C” 驳船的船底撞开一个洞。那时康诺公司的职员碰巧也无人在船上,因此当时谁也不知道“安娜C”驳船已经被撞开了一个大洞。当时,假设“安娜C”驳船上有职员值班的话,格里斯公司的职员就可能会及时抽水从而挽救“安娜C”驳船。但是因为“安娜C”驳船上没有水手,结果造成驳船货物倾泻,船体沉没。初审法院裁定格里斯运输公司和卡罗拖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确定康诺公司是否也有一定责任的问题上,初审法院的法官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康诺公司职员当时不在岗位是否构成一种过失行为?如果是的话,那么就应该减少被告对康诺公司的赔偿金额。 
    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著名的汉德法官就此提出了他的著名法律意见。对于驳船上因无人值班而导致船体移动和发生损坏的情况下该船主是不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汉德法官首先认为现实中的确不存在一般的普适规则。但是对这个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法律也的确需要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则来处理这样的案件。汉德法官认为,在其他类似情况下,所有者的责任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或者说取决于三种变量的函数关系:第一,驳船损坏的可能性;第二,所发生损害的严重性;第三,充分预防该损害所要承担的负担。损害的可能性称为P,损害称为L,负担称为B。这个函数关系可以演化成一个代数公式:法律责任取决于B是否小于P乘以L,也就是B<PL。 

    汉德法官将这种思维方式应用到这个案件后认为,驳船发生移动而产生损害的可能性,随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而有所不同。比如,如果有风暴,危险就大些;如果停泊在一个繁忙的港口,那么发生偏移就要更频繁一些。但是也应考虑的因素是:即使水手应该生活在船上,驳船却也不应成为水手的监狱。在适当的时候,水手也应该可以离船。在这个案件中,水手于1月3日下午5点离开驳船,驳船于第二天下午2点发生损害,也就是水手离开驳船21个小时以后发生损害,而在这个期间水手都没有在船上。汉德法官宣布:“虽然水手在法庭上罗列了许多理由,但是我们认定他其实没有任何可以离开的借口和理由。而且,损害发生在日短夜长的1月,发生在潮水涌动的高峰期,而此情况会使驳船颠簸不停。”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和充分地认定:驳船没有充分地得到看护。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认定:在白天的工作时间里,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康诺公司应该有一个水手在船上,而且这种要求也是公平的。”最后,法院裁定:因为“安娜C”驳船上当时没有水手在船上,因此康诺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责任,所以理应削减康诺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 

解读 

    1.这个判例在美国法中经常被援用,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判决。汉德法官和他在这个案件中确立的 B<PL代数公式因此而扬名于美国法,学术上称为“汉德公式”。随着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和传播,汉德的法律经济分析模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这种模式有时称为“成本——效益”原则,也就是在一个判决中要体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 

    2.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称汉德公式为“过失的经济含义”,他从学理的角度发展了汉德的这种方法。波斯纳在他的论文中假定:驳船因无人看管而发生损害,每年平均为25,000美金,而24小时保证有一个水手在船上值班,每年开销为30,000美金,那么,按照汉德的公式,上述案件中的康诺公司就不存在着一种过失。波斯纳认为这是正确的,原因是这样的判决合乎经济效益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够付出较多的成本来防止一个较小的损失。 

    3.后来的法学家逐渐把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到法学研究中,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形成了一种法学流派。法学家们把这种方法几乎扩展到法律的全部领域,而且这种方法越来越多地为实际中的法官们所采用,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法官们传统判案的思维模式。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4:59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5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5)

私有财产与公共权力豁免

    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市警察局得到消息,声称有两个犯罪嫌疑人将在该市东北方向某地出售偷来的毒品。晚上6点30分,警察到达该地点,不久犯罪嫌疑人带着毒品也出现了。当警察准备出击之时,犯罪嫌疑人发现了警察并立刻驱车高速逃逸。警察在后猛追不舍,最后,犯罪嫌疑人弃车分头逃窜,其中一个嫌疑人逃到了原告家里,并躲在原告房间里。原告孙女及其男朋友跑出房子报告了警察。警察立即包围了原告的房子,同时呼叫警察局紧急应急小组,请求支援,当时正好是晚上7点。紧急应急小组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构成,通常的任务就是对付那些负隅顽抗的犯罪嫌疑人、绑架者或者具有极度危险的罪犯。在警、匪双方僵持阶段,警察一直用高音喇叭和电话与该嫌疑人联系。但是直到晚上10点,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回应。于是,警察开始按照通常的工作程序采取了下一步行动:首先,警察向房子里投放了大约25枚催泪弹,想把犯罪嫌疑人*出房子;其次,警察向房子里同时投掷震动型手雷,意欲迷惑嫌疑人;最后,警察冲进房间,将正准备从窗户爬出的嫌疑人一举抓获。但是,不幸的事情是催泪弹和震动手雷严重地损坏了原告的房屋。 
    原告对警察局的上级明市市政府提起不法侵害的诉讼,其法律依据即是明尼苏达州宪法第1章第13条。该条明文规定: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的合理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因为公共利益而被征用、损害或者毁损。而明市政府认为,警察的行动是一种实施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为,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其主要依据是1966年佐治亚州上诉法院的一个先例。在这个先例中,警察局为了找到一个被害人的尸体而抽干了一个池塘里的水。但是,因为警察的行为是警察权力的合理运用,按照佐治亚的宪法无需给池塘的主人任何补偿。原告仍然不服,进而上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法官汤姆加诺维奇首先分析了明尼苏达州宪法第1章第13条的涵义,认为该条的目的就是防止私有财产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从而避免由个人来承担应该由全体大众承担的公共损失。汤姆加诺维奇法官宣称,本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那就是警察在处理危险犯的过程中,向原告房子里投放了催泪弹和震动弹,毁坏了原告的财产。因此,市政府要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宪法宗旨的要求。汤姆加诺维奇法官认为,上诉院过度的依赖了佐治亚州的那个先例。汤姆加诺维奇法官认为,那个先例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在“促进公共利益”方面对财产的实际干涉。而且,汤姆加诺维奇法官认为,明尼苏达州法院从来都不认为警察实施公共权力的行为可以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汤姆加诺维奇法官从学理上分析了“公共权力必要性”的理论。他引用侵权行为法重述第196条:如果行为人合理地相信他是为了防止一个对于大众的即刻危险,他就有权利进入到他人的土地。汤姆加诺维奇法官认为,著名的普洛塞教授意识到了这个理论的潜在矛盾,但是,普洛塞教授认为给原告予以补偿的诉求通常被法院否定。汤姆加诺维奇法官总结说,从传统公共权力必要性理论角度来讲,本案的原告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但是,汤姆加诺维奇法官明确表示:“我们不同意这种理论。”他说:“我们相信另外一种更好的规则,因为我们不能够让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公共权力的应用而受到损害和得不到赔偿。这种考虑的中心便是基本的公正和正义的观念。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本案的问题是:让一个个人承担应该由全体公众来承担的损失,这是否公平?如果让他个人来承担,这将会损害我们法律制度内在的正义原则。因此,警察个人本身因其职务行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市政府应该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此,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法最终结论是: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点评] 

    1.这个案件是警察对原告土地不法侵害和对财产不法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在本案中,原告只对财产的不法侵害提出了诉讼请求,而没有提出土地不法侵害的诉讼,理由可能是警察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使其闯入民宅合法化。 

    2.本案件提出的法律冲突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与“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应该说,两者都有法律的依据,一个是州宪法,一个是先例。 

    3.法官最后终极的理由实际上是“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此案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法官在判决书中如此直接地诉诸抽象的公平正义,这实在是难得。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5:33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6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6)
健康优先还是财富优先



     被告是一家水泥厂,而原告是被告的邻居。原告声称,被告所产生的粉尘及震动影响和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其它财产。原告对被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要求法院发出禁令,命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生产行为造成了污染,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确定了被告对原告的具体赔偿数额以及被告对其它有关受污染者的赔偿额,该赔偿总额达18万5千美元。但是,对于原告申请禁止令的诉讼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后,原告进而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 
    纽约最高法院柏甘法官认为,按照传统的普通法,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支持原告: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多数都是法院发出禁止令,命令水泥厂关闭。在此,柏甘法官引用了一个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这个先例中,被告提出“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而禁止令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很大”。在这个先例中,法官对被告的这个抗辩理由予以否定,认为纯经济损失的比较不能成为拒绝发出禁止令的理由。柏甘法官认为,此先例所采取的规则是过去的纽约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所遵循的一般规则。但是,柏甘法官说,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法原有的规则去处理这个案件,而是衡量了两种利益,即原告所受损害和禁止令对企业造成的损害。比较之后,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禁止令对企业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原告所受损害,因此拒绝发出禁止令。柏甘法官宣布,尽管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背离了此类案件的传统规则,但是他本人也完全同意这种做法,理由即是法院应该尽可能地避免造成更重大的损失。 

    柏甘法官认为,现在的任务是要找出一个原、被告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柏甘法官声称,本案的解决有两个选择:第一,法院发出禁止令,让被告限期作出技术改进以消除污染;第二,不发出禁止令,但是被告对原告现在和将来的损失予以一次性的补偿。柏甘法官认为,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实际上存在技术难度,因为不能够指望被告在短期内,比如18个月,通过技术改造的方式消除污染。而第二种方式则是可行的,因为这个方法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对原告而言,他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是财产的损害赔偿,而对被告而言,大额的赔偿可以促使它改进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同时,柏甘法官认为,这种解决方式也有法理的依据,即“地役权”的理论:污染企业购买和使用了地役权,它对原告理应予以经济上的补偿。柏甘法官声称,经考证先例,官道格拉斯就曾经应用过这个原理。 

    最终,纽约州最高法院最后的结论是:撤销原一、二审法院的有关命令,裁定向被告发出禁止令,但是,被告对原告现在和将来的损失予以一次性的补偿后,法院可以撤销禁止令。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此次审判中,有三位法官与柏甘法官的意见一致,有两位法官没有出席。一位法官提出部分异议,他担心,一旦法院以一次性赔偿取代禁止令,无疑是承认了企业可以花钱来买污染的权利,因此,它可以肆无忌惮地去实施污染行为。 

解读 

    1.此类案件,有人称其为“公害”,也有名之曰“私害”。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形式,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法律的救济。而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这类案件可能涉及到物权、相邻权、侵权行为和环境法。 

    2.按照普通法传统,此类案件更多地保护受污染的受害人,其法理是:法律应该优先保护人类不受污染的权利,因为这是人的一种基本的人权,也就是健康权。英国法古老的原则是:在你(比如污染者)充分享受自己土地乐趣的时候,不要妨碍你的邻居(比如企业附近的居民)。 

    3.但是,这种传统的法律原则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就受到了挑战,特别是当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兴起之后,法学家们和法官们开始采用成本和效益的模式分析法律,得出的结论与传统法律原则有了冲突。这种冲突的突出表现就是: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律究竟应该保护人类不受污染的权利还是保护人类的经济利益?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经济分析战胜了传统的法律原则。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5:54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7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7)
五岁儿童承担侵权责任吗?




     8岁的迈克和5岁的莎蓉住在同一条街道。一天,迈克在街上骑自行车玩,而莎蓉和其他一些孩子们也在街上嬉戏。当时,迈克好几次骑着自行车掠过莎蓉身边,莎蓉及其他孩子们认定迈克是想撞她。于是,一个名叫比宁的12岁男孩怂恿莎蓉拿石头砸迈克的自行车。莎蓉拿起一块石头向迈克的自行车扔了过去,不料这石头没砸到自行车却正中迈克的前额,造成迈克前额裂口。手术后,迈克的母亲对莎蓉父母和莎蓉本人提起诉讼,诉称莎蓉对迈克的伤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恶意,因而导致迈克的右眼近处撕裂。被告答辩时否认原告的指控,并特别声明:莎蓉仅仅才5岁,主观上不具备故意和恶意行为的能力。 
    一审法院所援用的相关法律是:因未成年儿童故意和恶意行为导致他人的伤害,如果未成年儿童的行为应像成年人那样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其父母应承担上限为750美金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察了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认为:第一,莎蓉主观上并没有以迈克为攻击目标;第二,莎蓉尚属年幼,思维并不成熟,不可能预见到向自行车扔石块可能会发生的危险;第三,迈克所受的伤害并非出自被告的故意或者恶意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裁定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不服一审裁判而向巡回法院提起了上诉,诉称一审法院存在如下错误:第一,法院对莎蓉以石块攻击迈克时所具有的主观故意及恶意的认定错误;第二,一个5岁的儿童应该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责任;第三,莎蓉的证词表明她的行为具有故意和恶意因素。 

    巡回法院迪润顿法官对上诉人的三点上诉词作出了回应。根据一审时测试员对莎蓉调查的记录,莎蓉说:“我想击中他的手指,但不幸击中了他的脑袋。”测试员问莎蓉:“比宁说了些什么?”莎蓉回答说:“扔石头,对准他的手指。”测试员问莎蓉:“你扔石头的时候想要击中迈克吗?”她回答:“不。”但是此后就再没有直接或者交叉调查记录。比宁的证词则是说他当时曾经对一个女孩说过向自行车扔石块,但是那个女孩是谁他记不起来了。迪润顿法官认为,当证词发生冲突时,应由测试员来决定何种证据更具采信度,“测试员是证据可信度和重要性的最后裁判者”。迪润顿法官认为:“我们不能认定一审法院错误地采信了证据。在审查证据方面,初审法院比上诉法院更有优势,它可以通过对证人的观察,考量相关情况和整体证据材料,对证据进行评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莎蓉没有想击打迈克的裁定不存在错误,它的认定具有事实保证。 

    对于上诉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迪润顿法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恶意。那么莎蓉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恶意呢?迪润顿法官说:“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因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同龄儿童应该认识到伤害结果。但是在特别需要主观状态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因儿童心理或者年龄的缘故而没有这种精神状态,那么他就不应该承担这种侵权行为责任。在本案中,从相关证据和他们的年龄上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莎蓉没有伤害迈克的主观故意或者恶意。” 迪润顿法官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原判。 

    另一个上诉法官加可比斯同意迪润顿法官的看法,并引用了大量先例和法学家著作来解释儿童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可比斯法官认为:“一般地讲,未成年人要承担的侵权行为责任有:威胁及殴击,对土地的不法侵害,侵占,名誉损害,引诱,欺骗和过失。但在本案中,迈克的受伤不是基于原告的故意和恶意,所以原审判决应该得到维持。” 

解 读 

    1.未成年人是否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较大的差距。按照大陆法传统,儿童的侵权行为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严格的责任,但是在英美法系,儿童可以成为侵权行为责任的主体。 

    2.英美法古老的法律原则是,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推定为不具备实施故意伤害的能力”,但是这个原则现在基本上被否定。现在通常的看法是未成年人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不过,他们的年龄以及与之相关的主观欠缺是有效的抗辩理由。 

    3.依普通法,父母一般不对其子女承担转承责任,除非父母充当了该子女的“雇主”的角色。但是现在美国各州有对这个问题的成文法,大体上都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故意或者恶意的侵权行为承担上限为500美金到750美金的赔偿。而加州规定,父母为未成年故意侵权行为承担上限为10000美金的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未成年人枪击伤害他人,父母要承担上限为30000美金的损害赔偿。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6:13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8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8)
楼里的枪击案



     原告威廉·南蓝是某工会的成员,一直致力于揭露该工会的腐败现象。因为这个缘故,他曾遇到过生命威胁。他也曾向警察局报过案,但是随后并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原告也就没有太在意。某天晚上7点15分,原告去曼哈顿一个办公大楼出席工会的一次会议,该大楼属于被告黑尔姆斯莱茅有限公司所有。当时大厅保安员没有在场,南蓝在桌上签名以进入大楼的时候,被一个不明身份的枪手击中。枪手逃跑,但有迹象表明枪击事件与原告以前所受到的威胁有关。 
    原告起诉了大楼的业主,理由有二:第一,大楼的业主能够预见到这种暴力,但是他们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二,大楼的业主有责任去配备大厅的保卫人员。一审的结果是陪审团给出了相互矛盾的意见:一方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另外却又认定被告不能够预见第三人的暴力攻击。这样,法院作出了被告胜诉的裁定,理由是原告没能证明他受到枪击是被告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原告没能证明被告存在过失。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了上诉。 

    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加伯瑞利引用了“法律重述”对这个问题的规则:“对公众开放土地的占有人对进入该土地的人们承担有一种责任,这个责任即是保护进入土地者不受到第三人的故意伤害。占有人有义务:第一,发现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此类行为;或者第二,给出充分的警告,使来访者避免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们以保护。”同时,加伯瑞利法官也认为,土地的占有人(不管是所有人还是承租人)并不是来访者的安全保证人。因此,只有当占有人从以往的事件中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第三人有可能对来访者实施伤害的情况下”,他才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条件下,土地的占有人才有义务“采取预防的措施和安排充分的人员以提供合理的保护”。 

    加伯瑞利法官认为,将这些原理应用到本案,法官们就可以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地证明被告的过失责任。加伯瑞利说,虽然没有记录表明在原告受到袭击的地方曾经发生过枪击事件,但是大楼里其他地方发生的犯罪事件也可以证明占有人有义务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而且,即使是由于大楼保安员个人因失职而没有在场,那么按照雇主和雇员连带责任原则,大楼的占有人也应该承担该枪击事件的替代责任。 

    加伯瑞利法官认为本案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被告的不作为和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原告有义务去证明被告的不作为是他受到伤害结果的实质性原因。这里,法官应用了原告提供的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的意见,即使是一个不带武器的保安员在场,大厅里也不会发生犯罪事件。当然,这里要区分该枪杀行为是偶然的事件还是故意的暗杀行为。但是加伯瑞利法官引用专家在证词中的推论:如果枪手知道大楼保安人员在注意他,那么任何类型的枪手都会在开枪的时候犹豫不决。加伯瑞利法官因此认为,从现有的证据中可以推断出:原告进入大厅那一刻保安没有在场是南蓝受伤的“最接近”原因。因之,不能说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被告的过失。上诉法院最终的结论是撤销原审裁判而判决原告胜诉。 

解 读 

    1.这种案件最简单的表述是:张三在李四的房屋里受到王五的伤害,张三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这种案件在美国法中称为:被告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其中,张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王五是第三人。 

    2.在美国法中,这类案件属于过失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的构成要件是:被告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有一种注意的义务,被告没有能够尽到这种注意的义务,结果导致了原告的损害,而且原告损害和被告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具体的案件中,控辩双方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和“被告不作为和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如果说美国法对此类案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话,那么英国法对此更像是采用了一种严格的责任,即,房屋的占有者对在房屋里的受侵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早期的英国普通法只对进入房屋的受邀请人和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占有者对非法进入房屋的人也承担一种人道的赔偿责任。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6:31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9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9)
美国威廉姆斯诉佐治亚案



     美国佐治亚州的一个黑人男孩奥布茹·威廉姆斯,于1953年3月被州法院判定谋杀罪,并被判处电椅死刑。被告对其陪审团的选择方法提出异议。在选择陪审团的时候,白人陪审员的名字写在白色的卡片上,将黑人的名字写在黄色的卡片上。被告声称,按照该州的法律,这种方法没有能够使他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是,由于被告律师的原因,直到判决8个月后,被告才正式启动对陪审团异议的程序。由于过了时效的期限,佐治亚法院否定了被告的上诉,认定威廉姆斯丧失了对陪审团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 
    此案后来提交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查明,被告威廉姆斯自己连续不断地提出要求,希望得到一个新的审判。但是他的律师怠于履行职责,理由是被告是个穷人,交不起律师的费用。即使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该律师也表示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他将不会参加该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沃伦指定一个叫格雷斯曼的律师以法律之友的身份代表威廉姆斯出席法庭。在随后的程序阶段,申请人才得到了杰出法律顾问的帮助。在法律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碰到的矛盾冲突是:是实质性地保护当事人的宪法权利,还是维护州法院的权威?这两个方面,美国的宪法都有肯定的规定。前者是指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下宪法权利,后者是指修正案第10条规定的州和联邦的权力分配。因此本案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联邦和州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正当程序下公民宪法权利和州相对独立权力之间的冲突。 

    联邦最高法院哈伦法官认为,应该有一个新的审判。最高法院大多数法官接受了他的意见,最后以6票对3票通过决议:发回佐治亚法院重审。另外一个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法兰克福也说,佐治亚法院认可了一个违反宪法的陪审团,而这个陪审团所认定的犯罪使该州的一个公民即将死亡。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另外三个法官瑞德、闵顿和克拉克持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最高法院这样的决议改变了法院长期确立起来的先例,也就是没有充分尊重州法院的权威,最高法院越权处理了它不应该处理的案件。同时,这个决议遭到州法院的强烈反对。佐治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顿肯沃思说,他和他的同事们是按照州法已经确立的规则在判案,这里不存在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联邦不能够授权它的法院对州的判决作出确认或者修改。顿肯沃思再次确认了他的法院初始判决。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影响或者干预各州的内部事物。佐治亚法院声称州法院有权对陪审团争议案作出一个时间上的规定,有权拒绝一个不适合时效的请求。这是一个有约束力的程序要求,而不是一个裁判。佐治亚首席法官引用宪法修正案第10条的规定,也就是各州保留有权力,不授权给联邦政府行使这些权力,然后说:“这里,最高法院对于我们所做的事提出了异议。我想有必要,我也希望来解释:我们只做了那些我们有权去做的事情。第14条修正案似乎回答了第10条修正案提出来的问题,对第10条修正案的信赖是一种循环论证,只不过是被那些应该更好知道这些的、法院内外的职业成员们弄模糊了。为了保护所谓的宪法权利,各州的管辖权受到了侵犯。各州因此所表现出来的怨恨并不是什么新的问题。” 

    虽然哈伦法官试图达到州权威和宪法保证之间平衡,顿肯沃思却予以严厉的拒绝;法兰克福法官认为,佐治亚最高法院侵犯威廉姆斯平等保护权的行为就“像华盛顿纪念碑”那样伫立着,但是他也不得不同意他和他的同僚“不是低级法院审判方式的检查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简单地决定停止此案的进一步审查,哈伦法官也默示同意。1956年3月30日,奥布茹·威廉姆斯在佐治亚州的电椅上被处死。 

案件简评: 

    1.选取这个案件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在美国法中,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将宪法条款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司法审查而言,在本案中,威廉姆斯被州法院州法判处了死刑,但是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缺陷。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审判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正当程序,而威廉姆斯没有得到这样的一个正当程序,他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最高法院判定将此案发回重审的时候,州法院同样用宪法的条款与最高法院相对抗。 

    2.这种所谓的司法审查,当然起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此案件之前,最高法院的法官几乎没有事情可做。当马歇尔法官1801年出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使最高法院成为与立法和行政机关完全平等的机关,使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3.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言,它确立的著名原则是,较低效力的法律与较高效力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支持较高效力的法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最高法院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最早判决。因此当人们提到司法审查的时候,就首先想到这个案件。而这个案件在法律史上的贡献则不仅限于此。首先,当公民的权利没有具体法律明确保障的时候,他可以诉之于宪法和最高法院,这里,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法律的理由是宪法默示地包含了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它扩大了司法权,最高法院可以引用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必需和适当条款”等处理具体的案件,解决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问题。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6:50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8
积分:30378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10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10)
抽烟是为了老板的利益”


         盖茨克是维格林公司的一个地区经理,长住在原告的汽车旅馆里。盖茨克在此的一切开销,包括食宿、洗衣和娱乐等费用全部由维格林公司承担。他每天早晨大约6点钟起床,然后去维格林公司控股的餐厅主持工作,工作时间从上午7点一直到半夜12点甚至凌晨1点。此外,盖茨克对维格林公司餐厅内出现的任何问题,他得随时予以电话处理,时间上并无上下班之分。因为维格林公司没有规定工作时间和地点,盖茨克称自己是一个“一天工作24小时的人”。 
    那天,大约晚上12点或12点半,盖茨克和其他三位餐厅同事乘车回到旅馆。到旅馆后,盖茨克和其中一位同事去马路对面的酒吧喝酒。他们在酒吧呆了约1个时辰,盖茨克喝了4杯曼哈顿人牌白兰地。其间,他们谈论到筹备一家新餐厅,还向酒吧服务员打听过如何调酒以及相关的价格,因为他们计划在筹备中的餐厅里卖酒。大约凌晨1点15分到30分左右,盖茨克和同事回到原告的旅馆。证人证实那个时候盖茨克行动正常,并没有喝醉的迹象。盖茨克回到自己的房间后,坐在桌子前开始填写公司的支出表格。此表格要求填表者将每天的开销详细地记载下来,以备公司报销。盖茨克花了5分钟的时间填完了这份表,填表的时候,他还抽了一支烟。有关记录表明,盖茨克每天抽两包烟。旅馆的女服务员也证明,平时在打扫房间的时候,她发现烟灰缸里塞满烟头和烟灰,有时桌旁的塑料垃圾筐里也有烟头和火柴。 

    当时,盖茨克填完表上床睡觉后,随后发现房间起火。他逃出了房间,而火势则迅速蔓延,给原告旅馆造成了约33,0360美金的损失。原告提供的专家鉴定表明,火灾发生于盖茨克房间桌子旁的垃圾筐里或者旁边,起火的原因是燃烧的香烟或者火柴。火灾后,塑料垃圾筐已经烧成了小圆块,但塑料筐X射线照片仍然显示存在香烟过滤嘴和火柴的迹象。 

    汽车旅馆将盖茨克和维格林公司告上法庭。陪审团裁定盖茨克承担60%的过失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同时,初审法官认为盖茨克的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裁定维格林公司不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盖茨克不服判决,向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斯科特法官认为,要确定一个雇员的事故行为是否由他的雇主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他的行为是否增进了雇主的利益。按照代理法律重述的解释,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雇员是否在为雇主履行其职务行为。其它尚需考虑的因素是雇员是否有权利如此行为,该行为是否为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的行为。同时,案件的具体事实也不应忽视。就本案而言,这里需要弄清楚的是盖茨克抽烟的行为是不是他的职务行为。斯科特法官认为,对此一问题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抽烟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的行为。虽然盖茨克抽烟的时候在工作,但是这个行为并没有促进雇主的利益;另外的一种看法则认为盖茨克抽烟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是其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了一点偏差。而且参考以往的类似先例,盖茨克的抽烟行为可以认定在其履行职务的范围之内。斯科特法官经过仔细考虑,接受了第二种推理意见,也就是认定抽烟是在盖茨克职务活动的范围之内。因此,斯科特法官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一个职员吃、喝和抽烟的行为是在寻找自己的舒适生活,这些活动会稍微偏离工作,但是就法律而言,职员得到快乐的时候并没有放弃他的工作。接着,斯科特法官还分析了盖茨克在酒吧与他的同事讨论新开一家餐厅,询问酒吧如何调酒以及酒的价格,回房间填开销表,以及每天工作24小时的事实,斯科特法官认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旨在促进雇主的利益。斯科特法官最后的结论是:盖茨克的过失行为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因此裁定:雇主应该为雇员的抽烟过失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解读 

    1.这个案件涉及到侵权行为法中所谓“雇主和雇员替代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雇员在其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了损害,雇主就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是如果雇员的行为超出了他的工作范围,则由雇员自己承担责任。英美法和大陆法都有这样的原则。 

    2.这个案件典型地反映了这个原则的适用情况,案件的关键在于被告盖茨克的抽烟行为究竟是个人的行为还是职务的行为。这个案件的结论是:他的行为虽然有些偏离,但是仍然不失为一种职务行为。判决后盖茨克也许可以自豪地说:“我抽烟是为了老板的利益!”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7/4/15 19:47:06

 18   10   1/2页      1   2   尾页 

深圳大学法学院05级5班
WWW.CLASSFIV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