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百大名案解读(11)
语言威胁与侵权行为
原告怀忒克嫁给被告霍尔康博医生刚一个月,原告就发现被告经常和另一个女人同居。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不满的警告,而被告则告诉原告说,那位女士是他的第一任妻子。并且,被告声称自己还将与其复婚。事后,被告搬出了原告的公寓,不过也仍然花一些时间陪伴她。一天,原告去那位“第三者”的公寓与被告作了一次谈话,声称要与他离婚。被告说:“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后来,被告开始骚扰原告,经常半夜给她打电话。原告于当年9月提起 “受到威胁”的侵权诉讼。10月,被告去原告的公寓,当原告不让被告进门时,被告用身体撞原告房门,并且重申:“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因此,原告修改了她的诉讼请求,把第二次受到的威胁加了进去。审判时,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裁定被告赔偿原告3.5万美金。而后法院酌情折减至1.5万美金。
在上诉审时,上诉法官引用两位法学家的著作,具体解释了威胁侵权行为的规则。一本侵权行为法著作写道:如果语言不能够合理的被理解,就不能够成为一种行为。但是,如果一个非法和无正当理由的要求伴随了一种武力,使对方感受到一种被攻击的恐惧时,此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法上的威胁。美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学者普洛塞认为,如果被告没有法律上权利,他就不能够阻止原告去寻找安全。上诉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显然没有权利给原告提任何条件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够忽视他对她伤害的威胁。上诉法官宣称:“被告说他的行为不构成威胁,因为他没有一种明显的行为。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撞击她的门,试图闯进她的公寓和威胁她‘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就法律而言,我们不得不说这可以充分地被理解为一种伤害或者是一种攻击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由陪审团来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即是被告是否明显有可能来实施这种具有威胁的行为。”最后,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维持原判。
解读
1.在早期的英美法中,对人身的伤害有三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殴击、威胁和非法拘禁。后来又有了精神损害和侵犯隐私。威胁的最典型例子是被告拿着手枪对着原告的脑袋,而手枪里没有子弹。这种侵权行为的经典表述是:被告攻击性的行为使原告感到一种即刻被殴击的恐惧。
2.语言本身不足以构成威胁,它需要伴随有一定的行为。因此,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第一次仅仅说“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不会成为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当他第二次说这样的话,而且伴有武力的动作,也就是被告撞击原告的房门想侵入到她公寓的时候,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威胁的侵权行为。
3.在赔偿数额方面,这个案件赔偿费是较高的。一般而言,此类只有攻击性的行为而无实际损害案件的赔偿费为6美分或者1美元,这称之为名义上的赔偿。
4.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没有提起精神损害的权利要求。如果原告提出这种附带的要求,而且得到法院的认定后,赔偿的数量就会大大的增加。因为毕竟在本案件中,被告半夜打电话骚扰原告,侵犯了原告心灵的平静权,也使原告遭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如果精神损害成立,那么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身体的损害,或者即使没有证据确切证明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法院也可以判处实质性的赔偿。这样,原告得到的赔偿数额则没有具体的限制。而且,如果被告的行为明显带有恶意,那么原告会得到法院判定的加重性赔偿或者惩罚性的赔偿。这时,法院的目的不再仅仅是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害,而是用来惩罚被告的恶意行为。一般而言,英美法系的国家较多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则否定民事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因为这种法律措施有点用公共权力干涉私人事务的嫌疑。
语言威胁与侵权行为
原告怀忒克嫁给被告霍尔康博医生刚一个月,原告就发现被告经常和另一个女人同居。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不满的警告,而被告则告诉原告说,那位女士是他的第一任妻子。并且,被告声称自己还将与其复婚。事后,被告搬出了原告的公寓,不过也仍然花一些时间陪伴她。一天,原告去那位“第三者”的公寓与被告作了一次谈话,声称要与他离婚。被告说:“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后来,被告开始骚扰原告,经常半夜给她打电话。原告于当年9月提起 “受到威胁”的侵权诉讼。10月,被告去原告的公寓,当原告不让被告进门时,被告用身体撞原告房门,并且重申:“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因此,原告修改了她的诉讼请求,把第二次受到的威胁加了进去。审判时,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裁定被告赔偿原告3.5万美金。而后法院酌情折减至1.5万美金。
在上诉审时,上诉法官引用两位法学家的著作,具体解释了威胁侵权行为的规则。一本侵权行为法著作写道:如果语言不能够合理的被理解,就不能够成为一种行为。但是,如果一个非法和无正当理由的要求伴随了一种武力,使对方感受到一种被攻击的恐惧时,此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法上的威胁。美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学者普洛塞认为,如果被告没有法律上权利,他就不能够阻止原告去寻找安全。上诉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显然没有权利给原告提任何条件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够忽视他对她伤害的威胁。上诉法官宣称:“被告说他的行为不构成威胁,因为他没有一种明显的行为。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撞击她的门,试图闯进她的公寓和威胁她‘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就法律而言,我们不得不说这可以充分地被理解为一种伤害或者是一种攻击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由陪审团来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即是被告是否明显有可能来实施这种具有威胁的行为。”最后,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维持原判。
解读
1.在早期的英美法中,对人身的伤害有三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殴击、威胁和非法拘禁。后来又有了精神损害和侵犯隐私。威胁的最典型例子是被告拿着手枪对着原告的脑袋,而手枪里没有子弹。这种侵权行为的经典表述是:被告攻击性的行为使原告感到一种即刻被殴击的恐惧。
2.语言本身不足以构成威胁,它需要伴随有一定的行为。因此,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第一次仅仅说“如果你执迷不悟,我会杀了你”,不会成为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当他第二次说这样的话,而且伴有武力的动作,也就是被告撞击原告的房门想侵入到她公寓的时候,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威胁的侵权行为。
3.在赔偿数额方面,这个案件赔偿费是较高的。一般而言,此类只有攻击性的行为而无实际损害案件的赔偿费为6美分或者1美元,这称之为名义上的赔偿。
4.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没有提起精神损害的权利要求。如果原告提出这种附带的要求,而且得到法院的认定后,赔偿的数量就会大大的增加。因为毕竟在本案件中,被告半夜打电话骚扰原告,侵犯了原告心灵的平静权,也使原告遭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如果精神损害成立,那么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身体的损害,或者即使没有证据确切证明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法院也可以判处实质性的赔偿。这样,原告得到的赔偿数额则没有具体的限制。而且,如果被告的行为明显带有恶意,那么原告会得到法院判定的加重性赔偿或者惩罚性的赔偿。这时,法院的目的不再仅仅是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害,而是用来惩罚被告的恶意行为。一般而言,英美法系的国家较多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则否定民事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因为这种法律措施有点用公共权力干涉私人事务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