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学重点、难点
仅供参考
法学院05级5班
自行归纳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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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复习要注意的事项:
(1)找准方向,把书读薄。
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①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②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③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2)抓住重点,舍弃一些理论上的热点和难点。
(3)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
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又相当重要,所以,有必要认真复习。
二、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
(1)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2)法的本质 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
(3)法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任命行为的规范——法的规范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国家意志性、普遍适用性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国家强制性
(4)法的要素 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
(5)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
2、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
3、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
(6)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
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
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
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
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
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
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
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
2、社会作用
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阶级统治的工具
(7)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的主要区别
1、法的继承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都是指后法对前法的继承
法的移植表现为同时代的国家之间法律的吸收和移植
2、法的继承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之间法律的继承
法的移植既可以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也可以是相同历史类型
3、法的继承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
法的移植只能是移植外国法
(8)法的历史类型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9)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1、中国法的渊源(8种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2、中国法的渊源的补充——政策、习惯、判例。
(10)法系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王室法院)、衡平法(官法院)、制定法
(11)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现行的部门法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
(12)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1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法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要是两部分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14)法律事实 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和事件
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状态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15)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立法的特点; 2、立法的程序。
(16)法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17)法的适用 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8)法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19)法的解释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含义和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二、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正式解释是国家机关的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最主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或法律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对它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最人民检察院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如果不一致,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做出决定。
关于司法解释,着重明确两点:
(1)只限定在两高解释
(2)司法解释不是立法,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3.行政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务院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国务院本身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叫立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在法律适用、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
(20)法的监督 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和各种法制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21)法律责任 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的后果。
(一)法律责任
1、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归责与免责
(1)归责原则
(2)免责
(二)法律制裁:民事、刑事、行政、违宪制裁
(22)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23)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24)法与人权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两方面
一、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对人权的作用:
1.法律确认人权
2.法律保护人权
3.法律发展人权
(25)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标志
三、另外,在复习的时候也应注意到以下概念之间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法律与道德、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要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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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理学期末复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