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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拍卖判决书”:法律能否兜售
名剑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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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拍卖判决书”:法律能否兜售
“拍卖判决书”:法律能否兜售
兵临
 
又见拍卖判决书!六名农民手拿2米多长的广告牌,在广州街头愿以5万元价格,“拍卖”一份“价值”33万元的法院判决书。六农民自称,1999年3月,他们集资办厂,后因供货公司拖欠货款而倒闭。2005年8月,他们起诉对方获胜。但时至今日,货款依然未能结清。(7月17日《新京报》)
如果稍微留意近年来的法治新闻,就不难发觉,拍卖判决书越来越成为胜诉当事人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后的次优选择。去年12月4日,在全国法制宣传日里,福建莆田的许国珍夫妇来到北京一长途客车站前,以7折价位叫卖一份标的额达100多万元的民事判决书。而在此前,一群农民工拿着法院判决书在沈阳市当街叫卖,还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专家们还就买卖判决书的性质、危害等进行了专题研讨。
对于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甄别“拍卖判决书”的性质固然重要,但问题的关键显然更在于探究如何治理。据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司法解释或者提请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买卖判决书行为。这体现出最高司法机关的正视态度。但如何规范?我想法院或立法机关无非采取两种方式:要么禁止,要么允许并辅以必要的治理。而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将最终陷入两难境地:禁止买卖意味着当事人拿到的“法律白条”更加少了一条兑现的途径;允许买卖则意味着判决书可以打折,无论如何治理都将是对法院自身的一种嘲讽。笔者以为,治理的根本,不在于立法规范“拍卖判决书”,而在于如何破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症结。
有一则新闻证实了笔者的上述看法。一五旬老汉用手术担架床推着瘫痪的儿子,冒着低温赤裸跑上重庆市解放碑碑台,其“裸奔”的原因,是因为费尽周折为因工致残的儿子打赢官司得来的61.25万元赔偿得不到执行,法院判决书成了轻飘飘的一纸白条。
这样的新闻很让人担心,在继“买卖判决书”、“裸奔讨公道”之后,还会不会出现其他更为别出心裁的举动?我们的法院或立法机关在对买卖判决书进行规范之后,还是不是需要专门规范种种因执行难引发的“裸奔”等其他现象呢?
不可否认,无论是“买卖判决书”还是“裸奔”,都人为降低了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极大地挫伤了公民心中原本不多的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法律的最终实施,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判决上,更落实于对判决的执行中;司法的公正也不仅表现为审判的及时,还要求对有效判决的及时执行。只有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实现,使诉讼的根本任务画上****的句号。从这个角度说,得不到执行的判决,只是一张“法律白条”。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去严防法院的判决成为当事人手中的“画饼”。只有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买卖、裸奔之类的现象再发生。
但对于执行难的原因,人们一般归结为盛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党政部门的干预,以及被执行人一方的公然对抗,而忽略了法院内部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立法上的漏洞。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往往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执行会战”,来应对“执行难”的顽疾。但如果不从法院内部执行机制上“开刀”,不用立法形式解决好机制问题,光靠打运动式的“集中执行战”,或是单纯规范“买卖判决书”,那注定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因此,必须推进法院执行体制改革,从制度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只有将执行改革纳入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范畴,溶入整个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视野,通过国家立法将科学的执行体制固定下来,才是立克执行难的治本之道。
值得期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执行改革方案,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法院执行机构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思路。这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对自身执行难的体制弊病有了充分认识,显示出法院“自我手术”的决心和魄力。
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离不开立法助动。英国早在1884年就制定了专门的《执行法令》,日本制定了《民事执行法》;奥地利也有《强制执行法》。当前我国应当结合司法体制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对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设置、执行主体权限、执行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期限、执行监督、强制执行、法律责任等作出可操作的有效规范;同时在执法层面,加强法院执行力量建设,增大执行强度和对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真正将生效判决书变为公民手中的实际利益。
最后想说的是,法律显然不能兜售,正义也不容打折,但公民拍卖判决书的无奈自由也不宜限制,唯一的道路还是在于破除执行难。

                   转帖  来源于 http://blog.law-star.com/blog/cac/900006753.ht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9 17:02: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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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9 16:56:24
ba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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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没有效力,其根本因素是法律在我们心目中的地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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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9 17: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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