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大学法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选目的
为了培养“四有”新人,推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追求学术的风气,培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锻炼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引入竞争,激励上进,表彰德智体美等方面优秀的学生,为了使得评优更加公平合理,根据《深圳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二. 各类荣誉称号的设置
1、学业优等生(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2、优秀学生干部(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社会工作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文艺体育优等生奖(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学术创新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6、特殊贡献奖。
三. 评选资格
1、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没有受过学校、
学院党、团、行政处分。
3、 原则上评选学年度内所有的课程必须及格(文体优等生另文规定)。
四. 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学业优等生:
以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按全年级排名,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为原则进行评选。
1. 评选条件
本学年度所有各科课程必须合格;
2. 评选方法
(1) 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以年级为单位,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名。把所有参评学生的所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平均绩点按照分数高低排序,分数相同时,按照本学年所选学分的多少来确定排名先后;所选学分相同时,以一学年必修课成绩的高低确定排名。
(2) 对照评选条件,取出相应的前几名,分别为该学年度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候选人。法学系、社会学系分别按比例评选。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18%,其中特等奖占1%,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2%.
注:对于退伍复学学生评选各类荣誉称号,以参评学年度内复学后产生的成绩为依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退伍复学学生按其在部队表现套评学校学业奖学金,具体规定如下:
1、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者,回校后当年获深圳大学特等奖学金;获团嘉奖及优秀士兵称号者,回校当年获一等奖学金;获营级以下(含营级)嘉奖者,回校当年获二等奖学金,其他同学获三等奖学金。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不重复获奖;
2、退伍复学学生在返校后即可申请服役期间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以学生干部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1. 评选条件
(1)在评选学年度内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
(2)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必须为优秀。(具有多个职称的学生干部,只需其中一个鉴定为优秀,即符合优秀干部评选条件。)
(3)本年度担任本院的学生干部。学生干部的范畴是: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团委副书记、团委委员、部长、副部长,院学代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督察工作委员会委员、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班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班委班长、副班长、委员。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主动参与策划,组织各类具体的学生活动,成绩突出;对班风学风作出突出贡献。
2. 评选方法
(1) 采用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报表
(2) 由学院评优工作小组根据各申报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选。
(3) 各申请人须递交工作绩效鉴定。工作绩效由职务加分,获得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加分累计。加分结果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
工作绩效鉴定方法:
A班团支部副团支书、委员的工作绩效由团支书鉴定;
班委副班长、委员的工作绩效由班长鉴定;
班团支书、班长的工作绩效由班主任鉴定;
B院团委委员、部长、副部长的工作绩效由院团委副书记鉴定;
院学代会副主任、秘书长、督察工作委员会委员、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绩效由院学代会主任鉴定;
院学生会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的工作绩效由学生会主席鉴定;
院学生会主席的工作绩效由学代会常委会鉴定;
团委副书记、学代会主任的工作绩效由学院辅导员老师鉴定;
C院学生党支部委员由党支部书记老师鉴定;
D校团委、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绩效由校团委老师鉴定。
a) 职务加分:
级别职务
工作绩效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校学生会 主席 | 校学生会副主席, 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团委副书记, 院学代会主任, 院学生会主席 | 校团委部长, 校学生会部长, 院团委委员, 院学代会副主任, 院学生会副主席 | 院团委部长, 院学代会秘书长、督察工作委员会委员、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院学生会部长, 团支书, 班长 | 院团委副部长, 院学生会副部长, 团支部副书记, 副班长 | 团支部委员, 班委委员
| |
优秀 | 15 | 12 | 9 | 7 | 5 | 3 |
良好 | 12 | 9 | 7 | 5 | 3 | 2 |
一般 | 9 | 7 | 5 | 3 | 1 | 1 |
b)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加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区级,校级 | 院级 |
分数 | 20 | 16 | 12 | 8 | 4 |
注:荣誉称号包括各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等。
c) 通报表扬加分:校级加5分,学院加2分。
(4)“优秀学生干部”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4%,其中一等奖占0.5%,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
(三) 社会工作优等生:.
以社会服务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校内学生工作不在此评选范围内。
1. 评选条件: (1) 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受到校级以上单位、组织书面表彰。
(2) 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 工作积极负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为社会服务作出贡献。
2. 评选方法:
(1) 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
(2) 由各班的评优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核准工作实绩。
(3) 经各班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交由基层评审小组作第二轮评审。
(4) 工作绩效由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加分、获得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加分累计,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
a) 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加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院级 |
分数 | 20 | 16 | 12 | 9 | 5 |
注:以上活动如有获奖,获得一 、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
b) 荣誉加分与“优秀学生干部奖”加分相同,荣誉称号包括各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优秀义工等。
c) 通报表扬加分:校级加5分,学院加2分。
(5) “社会工作优等生”获三等奖人数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2%。(具体细则另发)
(四)文艺体育优等生:
以文娱、体育活动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1. 评选条件:
(1)校级以上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秀,获得书面表彰。
(2)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中,没有无故缺席纪录。
2. 评选方法:
(1) 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
(2) 由各班的评优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核准工作实绩。
(3) 经各班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交由基层评审小组作第二轮评审。
(4) 工作绩效由参加文体活动加分、获得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加分累计,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
a) 参加活动加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院级 |
分数 | 20 | 16 | 12 | 9 | 5 |
b) 获得文体荣誉证书的加分,没有荣誉证书需提供相关老师联系方式。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区级,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20 | 16 | 12 | 10 | 8 |
二等奖(第二名) | 16 | 12 | 10 | 8 | 6 |
三等奖(第三名) | 12 | 10 | 8 | 6 | 4 |
鼓励奖(前五名) | 10 | 8 | 6 | 4 | 2 |
注:在体育比赛中,破国家、省、市、校记录着,分别再加上10,8,6,4分。
c) 通报表扬加分(与获得文体荣誉证书不重复加分):校级加五分,学院加2分。
(5)“文艺体育优等生”获三等奖人数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2%。(具体细则另发)
(五)学术创新优等生
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
1.评选条件:(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1)在本学年度,参加过或正在参加由老师牵头或指导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是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之一。
(2) 在国家、省、市级报纸、刊物上发表过理论研究文章。
(3) 因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等方面成绩表现突出,获得过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
2. 评选方法:
(1) 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个人鉴定,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所参加科研,学术活动情况等。
(2) “学术创新优等生”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具体等级报校学生工作处确认。
3.评选标准详见学校另文规定
(六)特殊贡献奖
凡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名单由学院推荐,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定批准。
五、评选程序:
1、评选开始时间:
2、学院成立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成员由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院的评优工作小组的开展,审核有关评奖材料的真实性,监督评奖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行,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争议。
3、基层评优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分别开展工作。各年级的基层评优小组由各班班长(或团支书)与学代会干部组成。
4、各班要成立由团支书、班长、党员代表、男生学生代表、女生学生代表等5或者7人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具体评选工作。按照院评优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本班的评优工作,包括进行全班的成绩排序、接受和审核申报材料、公布评选结果、解答同学的评选质疑等,保证本班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班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细则审核各奖项申请人,并上报上级评审小组作进一步审核。
6、除学术创新优等生、特殊贡献奖,其他奖项均遵照以下评审程序:奖学金申请由各班评优小组作初步核实,再交由基层评选工作小组作第二轮审核,最终上交至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正评选。
7、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名额总量控制,余额微调。
8、评选结果的公布:
基层评优工作小组评选的结果作为第1榜,在全年级同学中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学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可向基层评优工作小组申述。基层评优工作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则要对评选结果进行更正。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第2榜通过校内计算机网络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同学对评选结果仍有疑问,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述。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如有错漏,院评优工作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
经过两榜公示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奖名单。
六、
评选参考指标:
(一)
学院获奖人数,以评选学年度内符合评选资格的人数为基数,按各类奖项百分比计算,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数;
(二)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学生在评选学年度内〔 上一年的9 月1 日起至当年的8 月31 日止)产生的成绩为依据;
(三)转专业/学院的学生,跨学年度转出的,在转入专业/学院参加评选;非跨学年度转出的,在原专业/学院参加评选.
七.表彰奖励办法:
1、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学金。其个人评选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凡连续三年(专科生连续两年)获奖学金者,毕业时可作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3、 获奖学金者,优先由组织推荐为党、团培养对象。
4、在校期间,受过行政或党、团处分的学生,如一年后获评奖学金,可撤销其处分。
5、奖学金标准: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奖学金分10个月发放。先进个人评选与奖学金评定挂钩。荣誉可以兼得,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八.荣誉与奖励的撤销:
1. 凡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行政、党、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已获先进个人称号者,撤销其已获得的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如奖学金仍未发完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2. 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选工作公正进行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当年度的参选资格,并根据该学生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附则
(1) 参评者如有获奖证书和书面证明材料的必须及时提供,过期无效。
(2) 本细则解释权归法学院学代会。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法学院学代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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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评选“学业优等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优等生”,本年度所有课程必须及格(“文体优等生”除外)。
2、学业优等生以本评选年度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按全年级排名。
3、报名“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优等生”以及“文体优等生”的同学们请提交工作总结、获奖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4、优秀学生干部奖,只接受学院或班级的学生干部的申请。 不接受:校学生会、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等校级学生干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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