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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刑事诉讼法――同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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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刑事诉讼法――同堂笔记
有关侦查的考点

  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司法考试的考点所在,这一部分内容让考生去看法条的话,可能会花去大量的时间,还不一定能抓住考点,这里,我们把这一部分的考点总结出来,以方便大家学习,如果没有那么多时间去看法条的话,建议大家可以只看以下内容。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司法考试关于侦查的考点全包含在内了,智人千虑,必有一失,我们只是近量多的涵盖考点以便给大家减负。

  一、侦查行为

  1、 讯问犯罪嫌疑人,这里要注意这几个考点: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讯问的人员要在2人以上,并且有侦查资格;

  2)、讯问时间和地点,传唤12小时,拘传12小时内讯问,地点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所;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要讯问他有无罪行,有罪的让他作有罪陈述,无罪的让他作无罪辩解;讯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特殊主体:包括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人应当为其找通晓手语的人,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据证据,以这种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重点掌握: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相关机关不得派人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要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有五类案件要在5天内安排会见,分别是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同样也不需要批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要经过批准。

  2、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在他所在的单位或住处;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要保证证人的安全;未成年人作为证人的,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首先要让他作连续的陈述;禁止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询问证人,用这些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的根据,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勘验、检查,这里注意检查妇女的身体要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而且在勘验检查过程中要有见证人在场。侦查实验只能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法院不可以。而且禁止造成人身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4、 搜查,注意搜查的主体,除了法院不能外,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可以,而法院只是不能搜查,其它措施都可以采取;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拘留、逮捕情况紧急的,可以不出示,但事后要补办;搜查要有2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5、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的主体包括公检法三机关,扣押的对象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3天之内解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但不可以扣划存款、汇款;注意不得重复冻结

  6、鉴定,鉴定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鉴定人是自然人;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的或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执行阶段中的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也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7、辨认,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辨认应当个别进行;公安机关辨认,受辨认的人,至少要7个以上,受辨认的物,至少要10件以上,检察机关辨认,受辨认的人或物,都至少要5个以上;辨认的对象要具有相似性。

  8、通缉,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安机关只能在本辖区内发布;公安机关通缉,超出辖区范围内的,应当报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二、 侦查终结

  1、 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侦查终结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审查起诉;如果发现无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2、 侦查羁押的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根据刑事诉讼法126条的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情况,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无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的期限要重新计算;身份不明的,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的期限,在查清身份之前,侦查行为不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的期限。

  三、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这里注意检察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的案件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案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没有被拘留的是15天,必要是可以为20天。

  四、 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这里补充侦查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1次1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第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进行完毕,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启动方式,检察院建议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法院建议的应当是在发现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而检察院没有移送相关材料的情形下。检察院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法院建议的,检察院应当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主体: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3)、期限与次数: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4)、补充侦查的后果:如果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未申请恢复庭审的,视为撤诉。

  5)、办案期限的计算: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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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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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管辖考点串讲

  管辖制度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包括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案件的管辖,我们在这里将有关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能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类案件,侵占、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侵占无论怎样都是自诉案件,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条共规定了八类轻微刑事案件,重点掌握轻伤害、遗弃和重婚的情形,被害人需要向法庭举证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轻伤,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被害人有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一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注意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准。举证责任在自诉人,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案件,自诉人需要举证公诉机关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是不立案决定,检察院是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的犯罪,注意在刑事诉讼中,不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共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其中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案是一般主体,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是破坏民主权利的案件,注意,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一般不由检察院立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这里涉嫌主罪以量刑为标准,案件涉及的性质也考虑。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中要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重点,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外国人自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港澳台案件中,港澳台人自诉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港澳台人犯罪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此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4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可以继续审理,不再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注意: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一般不能审理上级法院的案件。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数罪就高不就低原则。

  三、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这里,犯罪地要做广义的理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指定不明,包括管辖不明的案件和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但涉及军事秘密的除外,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由抓获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普遍管辖权。

  2、中国船舶,由最初停靠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航空器,由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由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使领馆,由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领域外,由离境前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的犯罪,由入境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服刑期间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由犯罪服刑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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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考点串讲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内容:只要与侦查有关的。

  注意掌握主体,定罪量刑及其证据,决定移送的证据,是否遗漏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不当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得当,侦察活动的合法性,与犯罪有关的财务与孳息方面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高检规则》第 244 条)。

  2、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重点):

  1 )、注意级别相同,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部门规定》 34 条、《刑诉规则》 248 条)。

  2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139 条、 140 条)。

  3 )、补充侦查,公安移送的,可退回公安,也可自行侦查,检察院自侦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原侦查人员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 140 条、《刑诉规则》 267 条)。

  3、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 138 条)

  1 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中止侦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犯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与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形下,要中止审查,期间要暂停计算。

  注意对比: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退回检察院。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在庭前审查时,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在案,退回检察机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在案,中止 审理。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人逃跑的,中止 审查。

  4、决定,检察院可以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决定,而绝对不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在侦查阶段作出。

  二、提起公诉

  1 、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 、起诉材料的移送。(重点)

  1)、普通程序:在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主要证据依照《刑诉规则》 283 条规定,包括: A, 法定证据种类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B, 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C, 相关的量刑材料,包括中止、未遂、防卫过当、自首、立功、累犯。

  2)、简易程序:移送全部材料。

  三、不起诉(重点)

  1、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也叫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作出。(《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

  2)、相对不起诉,也叫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检察院认为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由检查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高检规则》第 289 条)

  3)  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 140 条、《刑诉规则》 286 条),适用的前提是证据不足,补充侦查是它的前置程序,检查委员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不起诉的程序

  ( 1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 2 )、送达: 1 )、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告知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有申诉的权利,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 )、公安机关。

  3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的权利。

  ( 3 )、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 )、对被不起诉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建议主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检察机关不可以直接作出处罚,主管机关做出相应处罚处分后,通知检察机关。

  2)、对涉案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重点)。

  ( 1 )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只是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诉,原决定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 146 条)。

  ( 2 )被害人的救济,三类不起诉都可以申诉,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被害人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以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刑事诉讼法》 145 条)。

  ( 3 )、公安机关的救济,公安机关对三类不起诉都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复核。(《刑事诉讼法》 144 条)。

  四、提起自诉的程序

  1、自诉案件的范围: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范围;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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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单元模考题选

  1 、被告人严某,女, 32 岁,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死刑,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严某已怀孕 3 个月。对此,下列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B、严某生产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签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C、严某生产后,因为哺乳自己的婴儿,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D、严某的哺乳期后,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再签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答案: BCD

  讲解:各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作出裁定停止执行,而且这种情况下,最高院应当依法改判无期徒刑,而不能再签发死刑执行令。所以 BD 显然是正确的。容易漏选的是 C 项,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所以也不可以监外执行。

  2 、人民法院在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查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时人民法院该怎么做?

  A、终止审理,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C、A 和 B 两种做法都可以。

  D、征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答案: B

  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9 条的规定,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 5 种情况下,需要中止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这 5 种情况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①不构成犯罪的②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被告人当庭否认所指控的罪行的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其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3 、某县法院在审理赵某盗窃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

  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C、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D、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答案: B

  讲解:根据高法刑诉解释 159 条,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注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此外,人民法院发现新事实,应当建议补充侦查或者变更起诉。

  4 、对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考查。

  B、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C、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 A

  讲解: A 项中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与基层组织予以考查。规定在刑诉法 217 条。 BCD 项的叙述都是正确的。

  5 、李某为一大型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李某聘请了律师王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李某的妻子为其保证人,为其申请了取保侯审,那么当李某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时,其妻子对此知情,但是没有报告执行机关,此时,执行机关可以做出哪些决定?

  A 、责令李某具结悔过。 B 、责令李某另行提供保证人。

  C 、对李某的妻子处以罚款。 D 、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

  答案: ACD

  讲解: ACD 项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的处罚决定,规定在刑诉法 56 条第 2 款,这里注意 B 项原决定机关的权力,而不是执行机关的权力。

  6 、案例分析题

  案情:刘某,男, 26 岁,王某,男, 22 岁, 2000 年 3 月二人因共同盗窃财物,被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过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共同盗窃财物价值 5860 元,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 3 年,王某有期徒刑 1 年。刘某不服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财物价值过高,量刑过重。

  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

  1 、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及讲解: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的规定。

  2 、假如该案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及讲解: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注意,中止审理用决定。我们上面已经总结过哪些情况下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3 、若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王某共盗窃财物价值 4500 元,原判决多认定 1360 元,对此,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及讲解: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事实基本清楚,只是数字有些出入,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4 、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及讲解:分情况,若一审人民法院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正确判断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一审人民法院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影响公正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维持原判。

  5 、若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审理 ?

  答案及讲解: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6 、若本案一审判决后,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以对王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加重了对刘某、王某的刑罚,这是否都违法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答案及讲解: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所以,人民法院加重对刘某的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以王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王某加重刑罚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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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里合法性是重点,非法证据是要被排除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并不是以这种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说要排除证据的法定形式中的两个半。此外,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证并不排除。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2、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因为见证人只是见证某一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辩解是无罪和罪轻的口供;刑事诉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仅有共犯的口供同样不能定案,这是为了限制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套供行为。

  5、鉴定结论,鉴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这里要注意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因为它不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所做出的。测谎议得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参考。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在诉讼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种证据是在诉讼之中取得的,所以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视听资料不能认定为是视听资料。另外,要记住x光片是视听资料,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

  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物,检查笔录是针对人,注意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1、证据以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包含了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言词证据的传来证据。

  2、证据以其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注意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说不是张三杀的人,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这里的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确定为某个人。根据以上证据的法定形式,我们来总结一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但经鉴定是自杀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有关联而没有矛盾;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3、证据以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事物证据,这里注意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鉴定人所说的话,所以也是言词证据。而对于视听资料是有争议的,多数情况下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为言词证据。

  4、证据以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罪重或罪轻的证据,这个分类要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区分开来,例如防卫过当的供述是辩护证据,也是有罪证据,是证明罪轻的有罪证据。

  四、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主管、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和量刑情节(法定和酌定)。这里我们需要掌握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一般人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2、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所应当知晓的内容;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性事实,这里注意刑事诉讼中自认不能直接定案,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

  5、法律所推定的事实,也就是疑罪从无;

  6、证据本身,注意证据本身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了。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举证,但有两个例外: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B,非法持有性犯罪,这两类案件实质上也是由检察机关先负举证责任,但其举证到一定程度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人。

  2、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证明要求不同。

  1、立案阶段,证明标准低,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逮捕要符合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要满足三个条件: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c,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②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有逮捕的必要性。

  3、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做出有罪判决,这三个阶段的证明要求较高,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阶段要侦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两个阶段证明标准中都包含了很多主观的成分,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种客观上的要求,要求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情况。

  4、疑罪从无(重点),疑罪从无分为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的疑罪从无,审查起诉阶段与一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先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这就是存疑不起诉。二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死刑复核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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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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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05级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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