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大学2007-2008学年度助学金评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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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政府与社会在我校设立各类助学金。为了进一步提高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校将2007-2008学年度政府助学金与社会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同步进行。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校与各设助单位签订的协议,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校2007-2008学年度助学金评定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助学金评定工作体系构成 1.政府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社会助学金:“富士康”奖学助学基金、市关工委助学金、永新能源助学金、梁国勋助学基金奖学金、(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福彩助学金已按资助单位时间要求等评出)。 二、获助资格条件 1.获助学生必须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到的资金难于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符合各类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见附件)。 三、评选原则 1.政府助学金与社会助学金不可重复获得。 2.社会助学金之间不可兼得。 3.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求,本学年度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4.本学年度内已获政府、学校、社会奖学金的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金,但其申请助学金金额与所获奖学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万元。 四、资助名额分配 1. 社会助学金按与设助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协议,将名额分配到相关学院。 2.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学生人数所占全校学生人数比例下拨各学院。 3. 国家助学金按本学年度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下拨学院,同时学校留部分机动名额,剩余名额按学生人数比例下拨各学院。 五、评选要求 1. 各学院务必确保将助学金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各学院根据评选的实际情况,可向学校申请追加或退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 六、评选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本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校规校纪、学习及获奖等实际情况,严格审查申请学生资格,确定拟获资助名单,并进行公示; 3.学生申请表中学院意见一栏应签署详细意见,并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拟获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须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学院所报申请名单及其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公示,确定全校拟获助名单; 5.学生处将全校拟获助名单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复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资助方审批。 七、时间要求: 1.各学院追加或退回名额请与 2.请各学院务必于 请需要申请助学金且符合条件的同学,在本周五(12月21日)中午12点前将所有申请材料交到学院院办2323室给裴晓鹏老师,谢谢! 请需要申请助学金且符合条件的同学,在本周五(12月21日)中午12点前将所有申请材料交到学院院办2323室给裴晓鹏老师,谢谢! 学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