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部分重修合格学生提交国家助学贷款放款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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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贷款学生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深圳市平安银行(原深圳市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如果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修课有不及格,经办银行将停放贷款,待其下一学年重修及格并提出书面申请,银行才再次放款。上学期末,我处组织已签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与深圳市平安银行签订借款借据,有部分学生因必修课不及格而未能与银行签订借款借据。现有少数学生已重修合格。经我处与平安银行协商,银行同意受理这部分学生的放款申请。 请各学院通知这部分学生尽快按照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同时提供其在校期间所有成绩单(成绩单须由学院负责教务的老师签名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学生须在成绩单中不及格必修课的“F”旁注明该科目重修合格的时间(某一学年某一学期);若该科目重修时以其他课程代替,则需由学院或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 各学院请务必做好信息传达、学生资料审核汇总、意见签署及盖章等工作,并于3月14日前将学生放款申请和汇总表(附件2)一并交至学生处(办公楼620-10)。
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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