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与政体
一、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第2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