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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和考试的公告
ba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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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和考试的公告

深圳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2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我市国家司法考试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网上预报名时间:2008年6月20日0:00至7月20日17:30。网址:
http://www.szsf.gov.cn/sfks
  未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在现场确认期间内,由本人到报名点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至20日(上午9:30至11:40,下午2:30至5:30),周六、周日接受报名。
  现场确认地点: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

  二、报名条件
  报考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三、报名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广东司法考试网
http://www.gdsk.gov.cn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无论属于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均应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方可适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合格分数线)政策。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四)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需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单位证明。
  (五)现役军人报名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由我局留存。

  四、考务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422号)的规定,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考务费人民币260元。

  五、其它
  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可在我市报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同。报名时应提交司法部令第94号规定的报名材料。
  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以及在台湾岛内或外国居住的台湾居民,符合《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可在我市报名。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同。报名时应提交司法部令第110号规定的报名材料。
  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和报名详情可登录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站(
http://www.szsf.gov.cn/sfks)查询,咨询电话:0755-83053807、 83053883。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20 17:14: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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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0 0:56:47
ba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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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

司法部的司法考试栏目:http://www.legalinfo.gov.cn/sfks/node_10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第7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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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2 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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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的公告 

广东省2008年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于6月20日开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2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方式:2008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
http://www.gdsk.gov.cn),选择本人所在的市进入网上报名,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的报名地点现场确认。广州、深圳两市的报名人员可分别直接登录广州、深圳市的司考网进行报名(广州市司考网网址:http://www.gzsk.gov.cn;深圳市司法局司考报名网址http://www.szsf.gov.cn/sfks)。
  (二)报名时间:我省接受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0:00至7月20日17:30(广州市开通网上报名的时间可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各市进行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期间内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   
  (三)报名地点: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二、报名要求
    报考者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报名时应当提交《公告》中规定的材料,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经审验合格。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现场确认或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需自行打印)。
    报名人员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调取其预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表后,由报名人员核对签名。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于网上预报名开始后在广东司法考试网
http://www.gdsk.gov.cn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无论属于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均应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方可适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合格分数线)政策。
    5、照片由报名点工作人员以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对于2007年曾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以不重新摄取照片。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考试组织机构存查。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准考证正证。载有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的准考证副证,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2008年9月1日0:00至9月20日8:0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
http://www.gdsk.gov.cn)打印。

    四、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可回香港、澳门报名考试,也可在我省各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

    五、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凭报名材料及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可在我省各市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如在我省参加考试,应到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深圳市司法局报名点咨询电话:(86)-0755-83053807、83053883。

    六、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22号文件精神,2008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取考务费每人260元。
    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务费收取标准与内地报考人员相同。
    报名条件、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可登录中国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具体报名地点和现场确认时间请咨询设点报名的市司法局。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九、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发表时间:2008/06/10 09: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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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0 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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