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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期末考试期间致同学们的公开信
ba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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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期末考试期间致同学们的公开信
期末考试期间致同学们的公开信
学生处·2008-6-26 16:42:00

同学们:

你们好!

又到了紧张的期末考试阶段,同学们面临着又一次学习成果的考验,同时也面临着学术道德与诚信品质的考验。考试是检验学习成果的最好机会,通过考试,你们可以更加客观正确地评价自己,在求学道路上不断进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作为当代大学生,诚信考试、杜绝作弊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作弊不仅是对自己的否定、对他人的不公,更是对知识的藐视和对学校优良学风的亵渎。

根据以往期末考试的情况,有个别同学无视校规校纪,抱着侥幸的心理,做出了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因此,有必要重申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大学考场纪律》的规定,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均属作弊有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互相暗示等行为,警告两次仍不改正者;偷看、抄袭、夹带、传递信息、交换答卷和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者;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检查桌椅或墙壁上是否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字迹,如有,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未及时报告者,一经发现以作弊论处;考试中发现有不交试卷而谎称已交卷者,一律按作弊论处。凡考试作弊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考试作弊后果严重。每年考试过程中,总有个别学生罔顾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做人的尊严,铤而走险,违规甚至作弊。同学们,考试失败,失去的是分数,但还有机会重来;考试作弊,失去的是你自己,留下的是永不消失的人生污点。千万不要让宝贵的诚信遗失在你人生的考场上。在此,让我们重申《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涉及考试违纪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核)作弊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学们,脚踏实地自强不息的深大精神不仅是立学之本,更是为人之道。为了对自己的未来负责,你们务必要培养诚实严谨的治学态度,打下坚实的学习基础,认真复习,积极备考;务必要去掉急功近利、急于求成之心,去掉心浮气躁、好大喜功之心,诚信考试,踏实做人。每个班集体务必切实加强班风建设,形成互相帮助,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公平竞争,诚信考试的良好氛围,全体同学共同努力,杜绝作弊现象,把我校的考风、学风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同学们,请牢记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用扎实的知识、求真的态度为自己、为学校、为社会交上一份无愧于心的答卷!

    最后,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学生工作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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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6 2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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