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深圳大学在校大学生医保工作的通知(加有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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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研究生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09]33号)的文件精神,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我校将启动深圳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社保局的指导下,实施和协调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构成如下: 组 长:李永华 副组长:杨国洪 组 员:黄东琳、徐晨、姚学清、杜龙、刘小义、张凡、王红、陈淑妮、吴长贤、张剑滨、王琴、范方彬、张革华、赵大宇、阮彬、何军、王志忠、孙宏元、胡萍、李卫英、裴晓青、钟波涛、李伟文、高致慧、柴金龙、余少文、满杰、马宗仁、李泳梅 二、参保人员及待遇 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保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院要成立以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大学生医保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本学院医保工作。 (二)各学院要认真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将国家有关政策精神讲深讲透,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参加医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 大学生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参加医保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可以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 (三)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既定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以免延误全校大学生医保工作进度。 (四)大学生医保工作涉及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务必认真对待,严格审核学生参保资料,确保信息资料无错误、无疏漏。 (五)研究生由所在学院组织参保。社科部、体育部、高教所等不归入学院管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组织参保。 四、学生初次参保工作流程 (一)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社保局的指导下,实施和协调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 (二)学生处到市社保局征收部门办理有关协办单位登记手续,开通 “深圳大学大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系统”(http://210.39.15.118/dxsyb)。 (三) (四) (五)学生通过咨询家长或社保局确认本人目前社保状态: 学生可通过拨打社保热线电话96888查询本人是否已参加深圳市少儿医保、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否已经参加成人医保。 如学生已持有深圳市少儿医保卡,则可统一转为大学生医保,无需重新拍照、制证;如学生虽已参加少儿医保但无少儿医保卡,则需重新拍照、制证。 已办理了成人医保的学生,如自愿办理大学生医保,则需首先办理成人医保停保手续,再办理大学生医保参保手续。学生要前到原办理社保的社保机构自行办理。学生要在 享受低保待遇的学生无需参加大学生医保。 港澳台学生如愿意办理大学生医保,需到学生处(办公楼620-13)领取表格,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拍照后,将表交回学生处(办公楼620-13)。 (六) (七) (八) 1.统一拍照费用为10元/人。 2.如果学生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校园卡都未携带,则无法参加统一照相。 3.社保卡照片为法定证件相片,照相时要求学生:(1)身着深色正装;(2)不要戴首饰;(3)不要化妆。 4.如果学生不在学校定点机构拍照,则应向照相馆工作人员讲清照片用于社保卡,然后: (1)登录“深圳大学大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系统”,补录数码相片回执号; (2)从系统中打印带有本人照片的《登记表》(用A4纸打印); (3)在《登记表》正面粘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深户学生还需粘贴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4)在《登记表》背面粘贴数码相片回执单原件。 (九) (十)学生核对《登记表》上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后亲笔签名确认。学院收齐参保学生《登记表》(按学号排列)并审核下列资料是否无误、无漏: 1.学生基本信息 2.学生数码相片 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本人学生证复印件(非深户学生) 5.数码照片回执单原件(自行拍照学生需将其贴在《登记表》背面) 6.学生手写签名 (十一) (十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相关政策统筹解决。 (十三)学生处审核全校参保学生《登记表》和《参保确认清单》,并于 (十四)市社保局征收部门复核参保学生信息,对复核未通过的大学生信息退回学校重新审核申报。 (十五)市社保局征收部门正式录入学生参保信息后,学生处通过大学生医保征收系统将参保的大学生批量统计台帐。 (十六)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收学生医保卡制卡费(20元/人)和2009年3月至8月医保费用(37.5元/人),合计57.5元/人。 (十七)市社保局制作学生医保卡,学生处通过学院向成功参保学生发放医保卡及相关缴费发票。 (十八)校医院向参保学生提供医保政策咨询,并协助处理大学生医保有关事务。 (十九)学生处协助学生办理停保、续保及补办医保卡等有关事务。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大学生医保工作从 (二)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每年9月学校统一为新生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三)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缴费,则就业后其大学生医保可以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大学生医保待遇可参见《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详见附件二)。 (五)如需咨询深圳大学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有关事宜,请致电各学院负责老师,或学生工作处(26534506、26534930、26535301)。如需咨询有关大学生医保有关政策问题,请致电:96888。
学生工作处 二○○九年五月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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