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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外国法史大综合
ba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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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外国法史大综合
  基本要求

  考生应了解掌握大纲中列出的相关内容,达到前后系统记忆与正确理解的程度;能够对相关法律史料与案例,运用传统法律文化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历史沿革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宪法(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历史沿革  宪法(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风信子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汉穆拉比法典》是其典型代表。

  楔形文字法的发展:《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

  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8世纪是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里宣布汉穆拉比是神的代理人;正文可划分为法院,财产和婚姻等几部分;结语部分列举汉穆拉比的功绩,劝慰后世执行他确定的法律,对不愿遵守的人进行诅咒。法典文字简洁,概念阐述细密,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

  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代印度法律-(前1000-700)

  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佛教法的渊源: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国王敕令。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

  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

  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

  《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

  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

  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

  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奴隶制时期出现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职掌神权,主持祭祀)、刹帝利(担任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吠舍(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首陀罗(被征服者、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后来在首陀罗和吠舍中间又派生许多亚种姓和杂种姓,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的宗教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

  再生人与非再生人(首陀罗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古希腊法律-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

  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

  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

  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

  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

  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

  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

  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

  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

  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

  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

  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

  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

  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

  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

  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

  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

  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

  古罗马法-(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王政时期1、共和国时期1-5、帝国时期1-7.

  古罗马的两大学派(普罗库路士、沙比努士)五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毛特思丁)

  《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

  罗马法的分类:

  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罗马法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人格减等”

  家族权中的“自权人”、“他权人”

  罗马法中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奴隶的法律地位。

  《罗马法》中法人的产生和分类(社团、财团)。

  团体成立的条件:①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②财团须拥有一定财产;③经批准手续。

  《罗马法》上的婚姻:①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 ②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罗马法》中的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物(锐斯)的概念和分类(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的概念、分类(对物权和对人权〈物权和债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

  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的三个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所有权的内容和形式:市民法所有权、裁判官法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统一无限制所有权。

  《罗马法》中继承原则的发展: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

  ①直系卑亲属; (有夫权婚姻中的配偶地位与子女同)

  ②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

  ③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④其他旁系血亲;

  ⑤配偶。(此指无夫权婚姻中的配偶)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查士丁尼法典》

  ①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 ②债的标的是给付; ③债受法律保护。

  债的发生原因:①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发生债的关系②由于不法行为(私犯)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分类:①要物;②口头;③文书;④合意契约。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等。

  《法学阶梯》规定的私犯种类:①窃盗; ②强盗; ③对物私犯; ④对人私犯。

  准私犯的分类:①②③④

  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罗马法中私诉的形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渊源: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其性质是封建制形 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

  宣法者、 “蛮族法典”

  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①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②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

  日耳曼法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并存:①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②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委身制”、 “特恩权”、 “采邑制”、 农奴份地

  日耳曼法中的动产及动产所有权: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①公开为意思表示;②象征性交付。

  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

  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后果:血亲复仇-〉 赎罪金

  审判机关的发展:

  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法兰西王国法-在西欧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9-13世纪法律特点:

  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

  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

  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

  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⒉王室立法的加强;

  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

  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

  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

  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封建等级制:公爵、伯爵、大主教-》男爵、从伯爵、子爵-》骑士

  封建割据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

  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

  土地所有权、 这一时期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未满30/25已满30/25尊敬请求制度,家庭方面实行家长制,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

  刑法(12世纪禁止直接复仇只能支付赎罪金,14世纪中叶明确不使用赎罪金应经审判处刑)

  审判制度:

  ①法院组织: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城市法院。

  ②诉讼程序: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化

  ③证据:书面和口头的证言(通过宣誓)、被告人口供、司法决斗(13世纪禁止)。

  ④认定证据上盛行形式主义理论:贵族证言是完善的证据。

  英吉利王国法-

  普通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普通法的著作:

  ①格兰威尔《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②布拉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③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衡平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开审令状”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包括:(①国王的立法、②国会的立法)

  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爱德华一世-“英国的查士丁尼”

  ①1215年的《大宪章》;②1235年《麦顿条例》;③1290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特条例》。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

  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

  英国法中财产的含义:①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②对“物”的所有权。

  英国法中财产的分类:①物的财产;②人的财产。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 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

  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

  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

  信托制的概念及其形成:

  英国封建时期的契约形式:①正式契约;②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

  英国封建时期法律中的侵权行为:①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②无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

  英国封建时期家庭与继承法:夫妻财产关系实行“夫妻一体制”;

  动产按遗嘱继承但须分三份;长子继承制-》限嗣继承制

  英国刑法中犯罪体系的形式:14世纪就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

  诉讼制度的演变:控诉式(辩论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的改革

  英国陪审制度的建立和大小陪审团的创立

  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

  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

  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

  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

  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发展:①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②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教会法-又称为(寺院法、宗规法)广义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新教的圣工会)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教会法的渊源:

  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

  ②教皇的教令集;

  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

  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16世纪《教会法大全》

  ③宗教会议的决议;

  ④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

  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①形成阶段(4-9世纪);②极盛阶段(10-14世纪);③衰落阶段(15世纪以后)。

  教会法中的教阶制度及其权利、义务: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修女

  教会法中的“十条诫命”:

  ①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②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③不可妄称上帝名字;④须守安息日为圣日;⑤须孝顺父母;⑥不可杀人;⑦不可奸淫;⑧不可偷盗;⑨不可作假证陷害人;⑩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

  教会法中的土地、契约制度:

  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

  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

  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

  教会法中的刑法、诉讼制度: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书面诉讼、 异端裁判所

  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

  伊斯兰法-又译“沙里阿法”是指伊斯兰教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于非穆斯林居民。

  伊斯兰法的产生:

  伊斯兰法的发展阶段:①形成时期;②全盛时期;③衰落时期。

  伊斯兰法系: 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①哈仍非派②马立克派③沙菲仪派④罕百里派

  伊斯兰法的渊源:

  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伊斯兰法中的信仰和礼仪(穆斯林义务):五功(念、拜、斋、朝、课)、圣战、食戒

  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

  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

  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

  伊斯兰刑法的特点:

  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

  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

  ③刑罚很残酷。

  近代英国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

  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

  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

  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

  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

  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12-17世纪的“五学家”格兰威尔、布拉克顿、利特尔顿、科克、布拉克斯顿。

  19世纪的法学家:曼斯菲尔德(英国“商法之父”)、边沁、奥斯丁、斯蒂芬、戴雪、西蒙

  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年鉴》。私人编纂的《科克判例集》《克洛克判例集》《伯罗判例集》

  英国法系的形成过程: “白人领地” “有色人领地”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

  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

  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

  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

  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

  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

  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

  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

  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

  现代英国法-

  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

  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

  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

  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

  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

  ③选举制度的改革;

  ④两党政治的加强;

  ⑤文官地位的提高。

  财产法的改革:

  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

  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

  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国家所有制”的出现)。

  英国契约法的变化:

  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

  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

  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

  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

  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

  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

  继承法方面的变化:

  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

  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

  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

  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

  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

  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

  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

  英国经济法的发展:

  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

  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

  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

  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

  英国刑法的变化:

  ⒈犯罪方面:

  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

  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

  ⒉刑罚方面:

  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

  近代美国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①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各殖民地自己编制的“基本法规”)

  ②独立战争以后美国法律的发展;

  ③南北战争以后美国法律的独立发展。

  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

  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

  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

  《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13个州代表在费城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制定,由杰斐逊起草。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其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但也有阶级局限性,“人人”并不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故其通过时删掉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

  《独立宣言》的内容:

  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

  《邦联条例》是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制定的一个宪法性文件共13条。确定了美国是一个由具有独立主权的13个州组成的带有协商性质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邦联条例》的内容:

  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

  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

  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

  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

  1787年美国宪法-由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于9月15日通过,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使美国由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到处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说来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有很大影响。但与独立宣言相比则倒退了一大步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故意回避,还保留了奴隶制度。这充分表明了1787年美国宪法的阶级本质和局限性。

  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

  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①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

  ②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

  ③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

  ④“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⑤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违宪审查权?美国确立这项权力的意义?

  =========================================================================现代美国法-现代美国法律的一般变化:①法律的统一和系统化趋势; ②经济立法的增多。

  现代美国宪法的变化:

  ⒈关于公民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

  第19、23、24、26条⒉关于总统、副总统的任期和空缺的宪法修正案;

  第20、22、25条⒊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行政立法的增多; “白宫班子”

  ⒋联邦权力的扩大和州权的削减; 第16条,“补助制”

  ⒌第二次大战后初期对民主权利的限制。

  ①霍布斯法②忠诚调查令③塔夫脱-哈特莱法(1947年劳资关系法)④蒙特-尼克松法(管制颠覆活动法) ⑤史密斯法(外侨登记法)⑥麦卡伦-伍德法(1950年国内安全法)

  美国民法的变化:

  ⒈财产法方面的变化;

  ①关于无形财产的权利大为发达;②限制所有权的趋势也大为加强了。

  ⒉契约法方面的变化;

  ①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出现了新的契约形式;②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

  ⒊侵权行为法方面的变化。

  ①产品责任法;②私生活秘密权法;③国家赔偿责任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内容和特点:

  ①适用对象;②以买卖为中心较传统商法为窄;③灵活实用不拘泥于普通法的传统原则。

  现代美国的经济立法与罗斯福“新政”

  现代美国的刑事立法:有州刑法和联邦刑法两个体系。 《模范刑法典》

  现代美国刑法的主要特点:

  ⒈在犯罪分类方面;(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级,格)

  ⒉在刑罚方面。

  ①关于废除死刑问题;②监禁刑的分类;③刑期幅度大;④数罪并罚采取相加原则。

  =========================================================================近代法国法-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产生和发展的道路:

  ①1789年革命到第一帝国时期是近代法律的开创形成时期;

  ②19世纪产业革命后是法国近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阶段。

  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

  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特征:

  ①罗马日耳曼法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

  ②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编纂形成完整体系③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庭审中法官起主导作用。

  宪法的发展和《人权宣言》

  革命时期的法国宪法:⒈1791年宪法; ⒉1793年宪法。

  1795-1870年时期的法国宪法:

  ⒈1795年宪法(“共和三年宪法”);

  ⒉1799年宪法;

  ⒊1804年宪法(“共和12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

  ⒋1815年《帝国宪法附加法》;

  ⒌1814年《钦定宪章》;

  ⒍《七月王朝宪章》;

  ⒎1848年宪法(第二共和国宪法);

  ⒏1852年宪法(路易*波拿巴宪法);

  ⒐1870年5月21日《固定帝国宪法的法令》(又称《1870年拿破仑第三新宪法》)

  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组成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行政法院独自和独立行使司法权形成与普通法院对等的双轨制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①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

  ②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③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及拿破仑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的渊源:

  ①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②敕令;③习惯法;④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⑤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⒈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原则;①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②契约自由原则;③过失责任原则;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⒉注意维护小私有者的利益;

  ⒊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

  ⒋保留了亲权和夫权;①法典部分恢复了曾经受到革命冲击的亲权;②革命时代宣告的男女平等原则并未真正落实;③法典对于夫妻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不平等的;④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也直接违背“生而平等”的原则。

  ⒌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

  《法兰西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法典。它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

  1810年法国刑法典共4篇1、2篇为总则,3、4篇为分则。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3类。是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体系的刑法典。它奠定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刑法典型,仍然是法国现行的刑法典。特点如下:①贯彻《人权宣言》宣布的“法无明文不为罪”“罪行法定”“法不溯既往”等原则;②中心任务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③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④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⑤刑罚残酷。

  法国1870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现代法国法-两次世界大战间法国宪法的变迁1946年宪法(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①规定国民议会享有最高的和广泛的权利;②规定责任内阁制;③规定总统并无实权;④规定了比过去更多的民主原则。

  1958年宪法(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①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制度也未列入;

  ②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

  ③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中心,给予政府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控制;

  ④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

  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

  法国民法典基本原则和内容的变化:

  ⒈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

  ⒉“契约自由”原则已改变,承认“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形式;

  ⒊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

  ⒋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承认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

  ⒌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

  ⒍家庭、婚姻和继承法的变化。

  ①夫权削弱,妻的地位有所提高;

  ②逐渐取消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

  ③离婚制度的变迁;

  ④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也逐渐演变。

  法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①国家财产法;②公共经济法;③农业法;④知识产权法;⑤环境保护法。

  现代法国刑法的发展:

  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特色:

  =========================================================================近代德国法-德国统一前的法律概况:

  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又称《普鲁士邦法》,其渊源有《查士丁尼法典》、《撒克逊法典》、《马德堡法》、《卢卑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渊源是罗马法、《普鲁士民法典》和一些奥地利地方法。

  德国的统一和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1871年帝国宪法的制定和意义:它巩固了德国的统一,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

  1871年帝国宪法的特点:

  ①宪法规定的帝国的结构形式虽是联邦,但中央权利极大,各邦地位很不平等;

  ②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利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

  ③议会是粉饰门面的机构;

  ④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指出过由帝国宪法确立的德意志帝国的几个特点:“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资产阶级影响、按照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渊源: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其渊源有:罗马法、普通法、教会法、商法、帝国和各邦政府的法令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⒈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

  ⒉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

  ⒊规定较多的“共同条款”(一般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⒋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

  ⒌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意义:对统一德国法律建立自己民族的法律体系和各方面进步有意义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比较有什么异同:

  ①在维护私有制方面;②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③关于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

  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制定和意义: 国情和要求类似是产生法典间承袭关系的基础和原因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继承法国刑法典并有所发展;

  ②极力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残酷镇压人民的反抗和革命运动;

  ③规定宗教罪;

  ④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⑤已经没有公开的体刑、侮辱刑的规定,这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已经不同了。

  =========================================================================现代德国法-魏玛宪法的制定和意义: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魏玛宪法的特点:

  ①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②赋予总统广泛权力;③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④被称为经济宪法。

  法西斯专政根本法的建立、本质和特征:《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法西斯民法和经济法:①加强垄断的法律; ②婚姻家庭法; ③世袭农地法。

  世袭农地法的内容和实质:是一项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

  法西斯刑法的特点:①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②用“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认为只要有犯意就要受到惩罚;③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 ④刑罚残酷; ⑤法院与诉讼。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波恩宪法)的制定和特点:

  ①有关保障和平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较多;

  ②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

  ③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④规定的国家制度在魏玛宪法的基础上有所改进和发展。

  德国民法典的发展:

  德国经济立法的发展:①经济改革法;②反垄断法;③国有化法;④企业管理法;⑤社会福利法;⑥环境保护法。

  德国新刑法的制定和特点:①根据1949年基本法法典废除了死刑;②法典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③法典扩大了缓刑适用的范围。

  =========================================================================近代日本法-明治维新前日本封建法制的概况: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①草创阶段; ②确立阶段。

  帝国宪法指定的历史背景与经过:

  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①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②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

  ③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还要受限制。

  日本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二元制君主制”①天皇;②内阁;③军部;④议会。

  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过程:①1890年旧民法典;②1898年新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④亲属;⑤继承。

  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资本主义财产法与封建主义身份法相结合。

  日本刑法典的制定:①1880年旧刑法典的公布;②1907年新刑法典的颁布。

  新刑法典的基本内容:

  ①第一编总则,是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等一般原则的规定;

  ②第二编分则,是关于各种犯罪及应处刑罚的规定。

  新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

  ②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刑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

  日本诉讼法典的制定:①1880年治罪法的公布;②1890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裁判法的颁行。

  日本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具有浓厚的德国法的色彩,但也保留了某些本国固有的传统。

  ①与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相适,诉讼也分为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

  ②刑事诉讼中的公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民事诉讼贯穿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原则;

  ③刑事诉讼把预审作为公判前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则强调和解;

  ④法院得以职权调查证据,一切证据都由法官按“自由心证”进行评断。

  =========================================================================现代日本法-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

  ⒈1932年前法律制度的详密化;缓和工农群众的不满情绪,适应资本主义立法潮流⒉1932年后法律制度的法西斯化。

  ①治安维持法;(危险思想法)②国家总动员令;③战时刑事特别法。

  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⒈1952年前法律制度的改革;⒉1952年后法律制度的完善。

  (宪法、商法、诉讼法受英美法影响,刑法、民法仍以罗马日耳曼法为基础。)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宪法的变化:

  ⒈1932年前宪法的变化;

  ①议会地位的提高;②政党内阁的出现;③选举资格的放宽。

  ⒉1932年后宪法的变化。

  ①无限扩大军部的权力;②不断削弱议会的权力;③国民的权利自由被剥夺殆尽。

  1946年日本宪法的制定和特点:(其基石为“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

  ①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②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③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④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民法的变化:

  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以亲属、继承两编为修改中心。

  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被誉为“经济宪法”。日本经济立法大都立有罚则。

  两次大战期间日本刑法的变化:

  战后日本刑法典的修改:

  ①重新确认罪刑法定主义原则;②废除杀害尊亲属罪;③量刑上的主观主义更加突出。

  两次大战期间司法制度的变化:

  战后司法制度的改革:

  =========================================================================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①殖民地附属国时期宗主国所推行的本国法律;②保留下来的当地传统法律与习惯。

  殖民主义者入侵前的传统法律与习惯:

  ①普遍实行习惯法,但有些地区和国家成文法也较发达;

  ②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和道德规范没有严格划分;

  ③宗教法在许多国家占主导地位;

  ④形成了在法制史上影响相当大的一些法系。

  殖民主义入侵后法律的发展:公法、民商法、民诉等领域推行西方法律,身份、婚姻、家庭除外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

  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②受罗马日耳曼法系影响的国家法律;③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法律;④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特点:

  ①宪法发展曲折,但维护民族独立和民主是宪法发展的主流;

  ②仍属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③现代法律和传统法律相结合。

  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保留最多的是宗教义务和资金、身份、婚姻、家庭、继承法=========================================================================苏联法律制度-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制度:封建法的传统、教会法的影响、罗马法的渗透,三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俄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色,以维护农奴制为其基本目的。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变化:

  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1936年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本国宪法时都有借鉴。

  ①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它不掩盖其阶级本质;

  ②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

  ③肯定了资本主义体系在苏联消灭的事实,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剥削;

  ④确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⑤规定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一律平等。

  1977年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其与1936年宪法的主要变化:根本制度上没有大变化,新宪法被说成是“全民国家”的宪法,“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的制定和基本特点:

  ①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

  ②全体公民不问种族、信仰,均赋予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剥夺限制;

  ③由于基本生产手段已经社会化,民法典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债和继承篇规定得比较简单,而且对某些行为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与1964年苏俄新民法典: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明确提出了犯罪的定义;②规定了类推原则;③规定多样化的刑法种类并使用社会保卫方法;④规定了刑罚的具体任务。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与1960年苏俄新刑法典:

  苏联法院与检查组织的特点:

  ①法院与检察院单独设置,采取审检分立制;②法院实行双重领导,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③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人民陪审员。

  苏联诉讼制度的发展: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婆罗门教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的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而来的,并以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为其规范表现形式的宗教。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即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性。在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四大原始种族,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吠舍与首陀罗中间又产生了亚种性和杂种性。杂种性地位最低,为不可接触的贱民。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由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在原有氏族部落习惯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成的“委身制”西欧封建制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贵族夺取农民土地除用高利贷方法外,主要通过这种形式使自由农民为了生活得更安全些,将土地交给贵族或教会,然后作为份地领回耕种。

  普通法英吉利王国在中央政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习惯法,就是普通法。

  衡平法是指在英国14世纪起,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这就在普通法体系之外,产生了另一种法律体系,即衡平法。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而由第三方(受益人)享受收益。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受益交给第三人(受益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

  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宗教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的组织。

  伊斯兰法是指伊斯兰教法,它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的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和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库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分权制衡》即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初级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不使大权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

  权利法案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受人民群众的压力和民主派反对及法国大革命影响,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头十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各种权利和自由,它是人民斗争取得成果和民主势力的重大胜利,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因为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和商法和城市法。该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19世纪以来所建立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人权宣言》其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是1789年法国制订的,它是由序言和17条组成,比较全面地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和法制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统治稳定之后,为了巩固安定的统治局面,拿破仑组织著名法学家以盖约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以其为首产生了一大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大陆系。

  法律重述是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它将司法方面的浩繁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于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重新阐明),然后按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排列,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错综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力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是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综合过去诸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法典的实体内容共有9编,400多节,并于1952年、1958年、1962年等相继发表修正文本。

  戴高乐宪法是指在1958年6月12日,一批法学家在戴高乐的领导下起草了反映“贝叶讲话”精神的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政府的地位,缩小议会的权力。按这部宪法建立的共和国称第五共和国,所以这个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

  魏玛宪法在10月革命的影响下,德国1918年11月爆发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国,1919年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会议并制定宪法,经过7个月的讨论,六易其稿,终于在7月13日通过宪法。

  世袭农地法是一种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于1933年9月制定,世袭农地是75-125公顷的农业用地,拥有“世袭农地”的农户称为农民,只有日耳曼人和“有人格者”才能成为农民。该农地只能由长子或幼子一人继承,不得分割;其他子女或亲属仅能继承“世袭农地”以外的遗产,他们必须另谋职业。它不能因遗嘱而变更,不能出售、抵押,或因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没收。

  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

  (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

  (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

  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

  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

  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

  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

  (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

  (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

  (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  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

  (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

  (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  结构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  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意: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1)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

  (1)内容: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2)渊源: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注意: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世纪)前期: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

  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注意:五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法学家:一部)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  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的基本渊源;

  (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注意: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  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

  不成文法-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4)  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  人法、物法、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二)

  一、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等)

  1、自然人,两种含义: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A:人格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同时具备;

  B:“人格减等”: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

  注意: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1)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2)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3)法人的条件:

  A:物质基础;

  B: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C: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1)家或家族: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2)家的特点: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4、(二)物法-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1、 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包括:(A)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B)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

  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

  有体物,无体物;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

  有主物,无主物;

  原物,孳息等。

  (3)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主要有五种:

  A-所有权;

  B-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E-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注意: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注意: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债的发生原因:

  A-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B-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物的不同):

  A-特定债和种类债;

  B-可分债和不可分债;

  C-单一债和选择债;

  D-法定债和自然债。

  注意: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   诉讼法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二、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的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1、 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 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A-序幕: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

  B-最先开始的研究及开创作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

  注意: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A-评论法学派的形成:14世纪,意大利;

  B-研究与适用的新发展:

  (a)宗旨: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b)发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为其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法律形式;

  (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1、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2、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3、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源头: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

  (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

  (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

  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

  (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

  (3)内容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

  (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

  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

  (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

  (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立发展;

  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

  (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A:废除奴隶制;

  B:土地自由转让制度;

  C:改革诉讼程序;

  D:判例法理论;

  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

  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

  (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

  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的渊源(一)英国法1、普通法:重要的渊源,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

  (1)最基本的原则-“遵循先例”;

  (2)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官的脚”);

  (2)“补偿性”的制度(普通法相比);

  注意: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1)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

  (2)效力和地位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即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

  (3)种类:欧美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注意: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二)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1)联邦的制定法: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各州的制定法: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注意:各州享有联邦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1)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

  (约瑟夫,斯托里官,“范内斯诉帕卡德”案)

  (2)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1)独立前: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2)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监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一)制定1、《独立宣言》(独立战争后);

  2、《联邦条例》,联邦政府(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

  3、制宪会议(1787年,费城)

  4、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第一届联邦国会)。

  (二)主要内容与修正案1、主要内容:序言和7条正文。

  (1)序言不是宪法的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联邦法院解释);

  (2)主要内容: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

  B-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

  C-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指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

  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修正案(1)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2)影响最大修正案:关于公民权利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的修正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四)

  一、英美司法制度(一) 法院组织(分类)

  1、英国(1)传统: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这两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

  A:层次: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

  其中:

  (a) 上议院(由官、前任官和法律贵族组成):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这里的案件极少;

  (b)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

  B:审理案件的性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 美国-双轨制,两套系统:

  A;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其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B:州法院:最高法院(州的最高一级法院)、地区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基层法院)

  注意:州法院的系统很不统一,一般来说可分为这样几类。

  (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审查、裁决违宪的司法制度1、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

  2、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3、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 陪审制度(陪审团)-发源于英国、并在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象征的制度1、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在此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2、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消,重新组织陪审团陪审。

  (四) 辩护制度1、对抗制(“辩论制”):

  (1)对抗的双方:

  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B-被告律师;

  (2)对抗的方式:

  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

  (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A-主持开庭;

  B-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

  2、律师:

  (1)传统的分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注意: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2)近年来:进行了改革,此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形成1、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地扩张而逐渐形成;

  2、19世纪最终形成(“日不落帝国”)。

  (二)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地位很高;

  2、以日尔曼为历史渊源;

  注意:英国法(是其核心),即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适用法律时,对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地位1、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归纳的推理,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教少;

  (4)种族歧视色彩浓厚。

  2、历史地位。

  (1)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对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的深刻影响;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缓刑制度,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反垄断法制。

  注意: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反民主立法内容-反劳工立法、种族歧视性立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五)

  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封建制时期(法兰西王国时期)

  A:起始时间:公元843年( 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

  B:历经阶段:

  (a)以习惯法为主时期(9-13世纪);

  (b)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16世纪);

  (c)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时期(16-18世纪,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体系(拿破仑时期,《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A:系统、完备、典型(革命彻底,思想理论成熟,资产阶级的利益);

  B: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发展。

  A: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两战之间,三次经济危机-应付紧急形势:缩小议会权力,加强行政权力);

  B: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1919年4月,1927年7月-缓和民主运动:对法典修改、补充);C: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D:继续变革(适应新形势)。

  2、德国(1)封建法制A:特点: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B: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法典》(1220年,民事、刑事问题和诉讼规则、采邑法-调整封建关系);

  C: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其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授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A:建立:1871年,普鲁士,“铁与血”的政策);

  B:近代法律体系形成: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C: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革命不彻底性);

  D: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潘德克顿学派”理论基础)。

  (3)魏玛共和国时期A:民主政治进程加快B:“社会化”法律的颁布(调整社会经济、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成为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A:宪政方面:颁布法西斯法令(《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废除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B:民事法律方面:

  (a)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

  (b)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

  C刑事法律方面:彻底抛弃民主原则,代之以种族主义原则。

  (5)二战后的变化A:战后:(西德)恢复魏玛共和国法制,根据波恩基本法(1949年)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修改原有法律,减轻封建因素;

  B: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根据情况对新问题进行若干修改。

  3、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A:创建:以唐朝法律为模式(645年“大化革新”,废除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

  注意: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的是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B: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从大化革新至明治维新前):受中国封建法律以及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

  (2)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A:明治维新(1868年):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随之,开展立法改革(围绕经济和司法)-奠定建立西方化的资产阶级法制基础;

  B:全面西方化(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式编纂法典-最终确立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3)现代的发展(一战起到二战结束)-以1932年军事独裁体制的确立为标志,两个阶段A:不断改革,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化(第一阶段)

  B:与军事独裁统治统治相适应,法制走向法西斯化(第二阶段)

  -注意:二战后,较多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所变化,并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

  日本法律制度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A:明治维新以前,承袭中国唐代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

  B:以后,加入了大陆法系行列,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

  C:二战以后,吸收英美法精华(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

  二、法国和日本的宪法(一)  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1)宣布了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平等;天赋、不可侵犯;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

  注意:《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1)1791年宪法(背景:革命初期,领导权在君主立宪派)-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

  ①  宣布法国为君主宪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国民议会;行政权:国王;司法权:法官);

  ②     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取消封建贵族爵位的特权,废除等级制、卖官和官职世袭制,规定了若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     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     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注意: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最终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制,三个宪法性文件(《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①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多数党组成,成员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④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又是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经过四次修改,现行宪法。

  (二)日本宪法1、“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伊藤博文;1882年欧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1)基于君主主权思想,“钦定”;

  (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条独创);

  (3)“大纲目”性质;

  (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注意: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2、“和平宪法”(战后,反法西斯民主力量,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

  特点:

  (1)天皇: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六)

  一、法国和德国的民法(一)《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

  1、 制定(1)成立起草委员会、草案(2)通过(征求意见-司法机关;审议-立法机关,拿破仑干预);

  (3)颁布实施:拿破仑签字2 特点和原则A-特点:

  (1)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2) 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

  (3)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

  (4)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有特殊性。

  B-原则:

  (1)民事权利平等;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世界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1)对法国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

  (2)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国家的扩张)

  (二)《德国民法典》

  1、制定(起因:统一前至9世纪初,民法纷繁杂乱,阻碍经济;)

  (1):起草(联邦议会)

  A:第一个草案(11人,法典编纂委员会,13年)-受到多方批评;

  B:第二个草案(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5年);

  (2)修改(帝国国会)-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妥协(3)通过(1896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00年1月1日)

  2、 主要内容和特点(1) 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有 所变化):

  A:公民私有财产不受限制;

  B:“契约自由”;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C:“过失责任”。

  (2)法人制度:在人法编中单独规定(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法典);

  (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A:荣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基此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地上权、地役权);

  B:中世纪家长制残余。

  (4)立法技术,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3、 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国内,国外)-最成功的一部A: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B:风格独特,打破了法国民法典的垄断地位,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德两个支系。

  注意:

  1、德国法也继承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

  2、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二、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制度(一) 法国1、 法院组织(1)封建社会:独立的法院系统(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城市法院);

  (2)后来设立:终审法院(巴黎高等法院)、所属的省高等法院;

  (3)诉讼程序:先-控告式;后-纠问式。

  2、民事诉讼制度A-1806年法典(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

  特点:

  (1)诉讼自主原则;

  (2)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

  (3)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

  (4)立法技术,缺乏法国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B-1806年法典(施行170年,至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法典基本特征:

  (1)形成-对1806年法典的不断修改;

  (2)结构-一般规定与特征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

  (3)模式-当事人主义;

  (4)内容和制度-有其特色(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的审理程序的设置)。

  3、 刑事诉讼制度A-1808年法典(公布实施于1808年11月27日)

  内容特点:

  (1)兼采纠问、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 起诉、预审 和审判职能分立原则。

  (3) 按照法定刑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审判);

  (4) 许多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B-1957年法典(现行法典,卷首和5卷共802条)

  (1)保留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制度;

  (2)新的原则,制度。

  (二) 德国1.法院组织(1)原则:司法独立(1877年1月17日《法院组织法》);

  (2)设置:普通法院体系(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帝国法院)

  注意:法官施行终身制;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1877年2月1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

  (1)《民》:证据制度、强制执行、仲裁程序;

  (2)《刑》: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诉讼费用。

  (三) 日本1. 法院组织(1)明治维新初期-没有系统组织体系,司法行政不分;

  A:1871年,司法省-民事裁判权;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

  B:1875年,《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

  (a)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大审院(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

  (b)废除兼任司法官,初步实现分离。

  (2)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德模式建立普通、行政法院A:《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四级三审制。

  B:《行政裁判法》-行政法院组织、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行政法院:东京;行政违法案件)。

  2. 诉讼制度A-《刑事诉讼法典》: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制定;

  B-《民事诉讼法典》:德国人铁肖指导-草案;法律调查委员会修改;日本第一部民讼法典。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一)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1、产生在欧洲大陆,扩大化到拉丁族和日乐曼族各国;

  2、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罗马法复兴(11-16世纪)、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3、以《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为代表形成两个支系。

  (二) 大陆法系的特点1、 法律渊源传统:具有制定法传统,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法典编纂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法律结构传统: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

  A-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B-私法:民法和商法。

  4、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演绎法(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诉讼程序传统: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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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

导论
一、 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
(一) 古代法
1、 古代东方法
2、 古代西方法
3、 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
(二) 中世纪法
1、 中世纪东方法
2、 中世纪西方法
3、 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
(三) 近代法
1、 近代法的形成
2、 两系的联系与区别
(四) 20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
二、 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三、 外国法制史学科概述
(一)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
(二) 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
(三) 外国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四) 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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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本章重点:楔形文字法概念;《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第一节 概 述

一、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二、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公元前3000年至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地区出现最初的为法律。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 法典的制定
《汉穆拉比法典》又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二、 法典的结构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组成。
三、 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也是古代东方法的代表,其基本内容和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
(二) 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
(三) 社会结构
(四) 婚姻、家庭和继承
(五) 债权法
(六) 刑法
(七) 诉讼制度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
二、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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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印度法
本章重点:古印度法概念、渊源、特点;种姓制度;《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
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
一、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指整个南亚次大陆自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6世纪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
1、 公元前1000-600年,印度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2、 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成为国教,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佛教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4、 6世纪后,印度教形成。印度教法延续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
三、 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二、 所有权
古印度的土地原则上为国王所有,其占有形式是村社制。动产的私有权受到保护。
三、 债法
契约关系较简单,种类较少;缔结契约注重形式。
四、 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五、 继承法
古印度遗嘱继承不发达,主要是法定继承。
六、 刑法
缺乏犯罪的抽象概念,且充满宗教色彩;不同种姓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
七、 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常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宣誓和神明裁判。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 基本特点
二、 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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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古希腊法
本章重点:古希腊法的概念;雅典法的发展过程;雅典民主制;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一、 古希腊法的概念
古希腊法泛指公元前12-公元前4世纪存在于古希腊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 古希腊法的发展
公元前20世纪左右最初的法律;"线形文字法";"荷马时代"的各城邦法;成文法阶段;公元前3世纪后,古希腊法走向衰落。
三、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四、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雅典法

一、 雅典法的发展
提秀斯立法改革;
德拉古立法;
梭伦立法;
克里斯提尼立法;
伯里克利立法。
二、 雅典民主制
(1) 雅典民主制的表现
(2) 雅典民主制的局限
(3) 雅典民主制的原因
三、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发达和保护。
四、 债
契约之债和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分。
五、 婚姻、家庭和继承
一夫一妻制和离婚;原则上的男性继承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六、 刑法
国事罪的突出地位,刑罚种类的多样性。
七、 司法制度
雅典的司法机构;陪审制;私诉和公诉。

第三节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

一、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相互影响
二、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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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罗马法
本章重点:市民法;万民法;十二表法;国法大全;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主要内容;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 罗马法的形成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二、 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一)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
(二) 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前3世纪)
市民法和《十二表法》
(三) 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前1世纪)
最高裁判官法与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相互关系。
(四) 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法学和皇帝命令
(五)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6世纪中叶)
三、 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一) 法学家的突出作用
(二) 裁判官的"告示"
(三)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一、 罗马法体系的分类
二、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
(一) 人法
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二) 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
(三) 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一、 罗马法的复兴
二、 罗马法影响的表现
三、 罗马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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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日耳曼法
本章重点:日耳曼法的概念;蛮族法典;撒利克法典;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 概述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早期封建国家形成过程中,在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的起源
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这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
(二)蛮族法典
公元5世纪后半叶,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文化,出现了"蛮族法典"。
(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
(四)王室法令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财产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3. 采邑制
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4. 农奴份地
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
(二)其他财产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
(二) 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
四、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
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
五、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诉讼制度
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
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特点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三、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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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教会法
本章重点:教会法的概念和渊源;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宗教裁判所;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 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一、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
二、教会法的沿革
(一) 发展时期(4~9世纪)
(二) 繁荣时期(10~15世纪)
(三) 萎缩时期(15世纪之后)
三、教会法概念的界定
广义而言,教会法可以是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狭义而言,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
一、教会法的渊源
(一)《新旧约全书》
(二)教皇教令集
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以及教廷公布的通谕等的汇编,称教皇教令集。
1582年颁布施行的《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三)宗教会议决议
指教皇或教区召开的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二、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神职人员的规定
教会有着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度。
(二) 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制度
(三) 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
教会法区分一般罪孽和行事罪孽,后者成为教会法上的犯罪。
(四) 关于法院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教会有独立的教会法院体系。有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
教会法基本上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教会法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 教会法的特点
二、 教会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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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伊斯兰法
本章重点:伊斯兰法的概念和渊源;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刑法;伊斯兰法的特点;伊斯兰法系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现在一般指的就是伊斯兰教法,亦称"沙里阿",是伊斯兰教关于信仰、社会行为、家庭关系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从历史上看,伊斯兰法则是指以《古兰经》为基础,以教法为核心的阿拉伯封建帝国的法律。
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发展
(一)伊斯兰法的形成时期(610-750)
(二)伊斯兰法的兴盛时期(750-9世纪)
(三)伊斯兰法的停滞时期(10-18世纪)
(四)近代以来的改革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一、伊斯兰法的表现形式
(一)《古兰经》
(二)圣训
(三)教法学
1、公议
2.类比
3、伊斯兰教之外的法律来源: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二) 所有权制度和债法
(三) 婚姻、家庭和继承
(四)刑法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基本特点
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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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和商法、海商法
本章重点:城市法的概念和特点、渊源;商法和海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概述
(一)城市法的发展
(1)9-11世纪:产生时期;
(2)11世纪末-15世纪:繁荣时期;
(3)15世纪以后:衰落时期
(二)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中世纪西欧各自治城市中适用的,有关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以及市民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城市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
(一) 城市法的渊源
1. 特许状
2. 城市立法
3. 行会章程
4. 城市习惯法
(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1.市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2.城市的管理机关
3.行会
4.工商活动规范
5.城市法院
三、城市法的特点和影响
(一)城市法的特点:
(二) 城市法的影响:

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
一、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的发展
(一)商法的形成和沿革
(二)海商法的形成和沿革
(三) 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概念的界定
中世纪的商业活动由内陆商业活动和海上商业活动组成。规范内陆商业活动的称之谓商法,调整一般商业关系。
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称之谓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和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商法和海商法的渊源
(一) 商法的渊源
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习惯法,是中世纪商法的主要渊源。
(二) 海商法的渊源
中世纪海商法的渊源同商法渊源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海商法渊源的最大特点在于较早地出现了判例汇编。
三、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一) 商法的主要内容
(二)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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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英国法
本章重点: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英国宪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主要的宪法文件;财产、契约和侵权等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改革;陪审制度;普通法系
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 诺曼征服前的法律概况
二、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 诺曼征服和英国法独特的发展道路
(二) 法律渊源及其特点
1、 普通法
普通法是封建的中央司法权同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结合的产物,是英国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在14世纪中期已经基本形成。
普通法的特点
2、 衡平法
(1) 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法是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
(2)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
3、制定法
(1) 制定法的含义
(2) 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4 其他渊源
三、 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 资产阶级革命和对封建法律制度的继承和改造
(二) 产业革命和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四、 现代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

一、 宪法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
(一)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二) 英国宪法的渊源
1、 宪法性法律
2、 宪法惯例
3、 宪法判例
(三)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 行政法
(一) 英国行政法的概念
(二)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商法

一、 财产法
财产法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并主要是土地法。
(一) 财产的分类
(二) 地产制
(三) 信托制
1、 受益制
(1) 受益制的概念
(2) 受益制产生的原因
(3) 受益制的类型
(4) 受益制的作用
2、 信托制
(1) 信托制与受益制的主要区别
(2) 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 契约法
(一) 契约的概念和要素
(二) 对价的概念和原则
(三) 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三、 侵权行为法
(一) 侵权行为法的形成
(二) 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 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四、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一) 婚姻家庭法
(二) 财产继承法


第四节 刑法
一、 犯罪
英国独特的犯罪分类体系。
二、 刑罚
英国封建法以刑罚严酷著称。
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资产阶级开始对刑罚制度进行逐步改革: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1. 上议院
2. 高级法院
3. 基层法院
二、 诉讼制度
1. 庭审方式
2. 陪审制度
3. 律师制度

第六节 普通法系
一、 普通法系的形成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形成的。属普通法系的国家大都是原英国的殖民地。
二、 普通法系的特点
(一)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二)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三)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四)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五) 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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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 23: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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