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论:
1、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请求。
2、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3、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4、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恒定的是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民事诉讼的,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仲裁区别:对于涉外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外国的仲裁规则)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主要掌握调解、处分、辩论、对等
调解的原则:自愿和合法
自愿原则的例外:离婚案件必须要调解
处分原则:既可以处分程序上的权利,也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
辩论原则: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答辩状。
对等原则:处理涉外关系的。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
2、基本制度:(1)合议:法院的审判组织制度
合议庭是原则,独任庭是例外。
★★★独任庭:a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b 适用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案件
注意: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庭的例外: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
c只能在一审的时候适用,二审及再审不可以适用
合议庭:a一般案件均适用合议庭
b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也可以均由审判员组成
例外: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c 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再审合议庭法律没有规定,按照原来的审级来确定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
(2)回避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法定原因:A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B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需要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在庭审前申请,如果申请理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
回避决定权:书记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效果: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决定回避后,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有效;
二审中,经过审理发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3)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A适用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三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B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注意: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两审终审。
(4)公开审判
范围:审理程序公开、宣判公开,评议不公开。
注意:公开与开庭不是一回事。
例外: 一律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
1、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请求。
2、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3、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4、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恒定的是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民事诉讼的,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仲裁区别:对于涉外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外国的仲裁规则)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主要掌握调解、处分、辩论、对等
调解的原则:自愿和合法
自愿原则的例外:离婚案件必须要调解
处分原则:既可以处分程序上的权利,也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
辩论原则: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答辩状。
对等原则:处理涉外关系的。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
2、基本制度:(1)合议:法院的审判组织制度
合议庭是原则,独任庭是例外。
★★★独任庭:a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b 适用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案件
注意: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庭的例外: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
c只能在一审的时候适用,二审及再审不可以适用
合议庭:a一般案件均适用合议庭
b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也可以均由审判员组成
例外: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c 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再审合议庭法律没有规定,按照原来的审级来确定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
(2)回避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法定原因:A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B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需要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在庭审前申请,如果申请理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
回避决定权:书记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效果: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决定回避后,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有效;
二审中,经过审理发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3)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A适用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三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B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注意: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两审终审。
(4)公开审判
范围:审理程序公开、宣判公开,评议不公开。
注意:公开与开庭不是一回事。
例外: 一律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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