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课件 相册
>> 欢迎同学们在这里交流学习方法,讨论问题,相互学习!这里是大家的学习园地!
⑤型⒌綉╃学习交流=-口- 学科交流 → [中法史]中国法制史要点笔记

您是本帖的第 905 个阅读者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中法史]中国法制史要点笔记
basso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默默的争第一
等级:^(..)^
威望:5
文章:3367
积分:30384
门派:日月神教
注册:2006年8月5日
楼主
 用支付宝给basson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QQ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basson 访问basson的主页

发贴心情
[中法史]中国法制史要点笔记
  夏: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国一样,曾经经历过若干万年的没有国家、没有阶级、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的第一个帝王。从文献记载来看,夏朝已具备了与原始氏族组织不同的国家组织的特征。表示国家已经产生。启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文献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作为阶级意义的法已经产生。并出现了许多刑名与罪名。

  商:

  商朝是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进一步发展时期。国家行政管理机构逐渐完善。职能分工比较明确。有掌握各种行政事务的职官辅佐商王进行统治。大量甲骨文的发现,展现了商朝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

  商朝的刑事立法以神权作为其指导思想,商王“率民以事神”,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在甲骨文和文献记载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刑名和罪名,刻肌肤,裂肢体的“五刑制”逐步形成。商朝王位继承制度先后很大变化,起初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然后由嫡子集成制发展到嫡长继承制。

  西周:

  我国奴隶社会在西周进入鼎盛时期。国家机构比商朝更趋完备,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仅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僚”和“太史僚”,处理各项具体事务。法制的发展也相当完备,大量的青铜器铭文和历史文献为研究西周的法制提供了极其可靠的宝贵资料。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其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若干原则的内容体现了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前后的土地所有权有明显的变化:前期“田里不鬻”,土地国有,中期以后出现土地私有。西周的契约有买卖契约、债务契约、损害赔偿契约、租赁契约。西周确立的婚姻家庭制度多为后世所继承,其中的“六礼”、“七去”、“三不去”成为封建民事立法的主要制度。

  西周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司法机关,诉讼与审判制度有了较大发展。

  春秋与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和新兴地主阶级逐步掌握政权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井田制的被破坏,导致了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革。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频繁立法,如郑国铸刑鼎,邓析作竹刑;晋国先后有四次立法活动,楚国有两次立法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反对就贵族的特权,一些执政者将法律条文公布于众,从而在新旧贵族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公布成文法是历史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很大意义。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相继在各诸侯国掌握了政权,建立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

  战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最早的封建法典是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法经》在法制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协助勤孝公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最为彻底,生产发展很快,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秦:

  公元前221年,秦灭流过,在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朝建立后,便把商鞅变法以来所建立的政治、经济、法制制度推行到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法制。

  皇帝制度开始建立,赢政成为是皇帝,一切大权解决于上。从此,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适应制一制度而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中国延续了二千年。

  秦朝以维护法令一统凡事皆决于法,并专以刑杀为威为其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仍沿用战国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律令。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现的竹简1155枚,就是这一时期的法律令文书,其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这虽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丰富,为我们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在刑事立法方面,刑名和罪名基本上演用统一前的秦国旧制,也由许多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新设立的。刑罚手段及其残酷野蛮,而且多是一罪数刑,例如死刑中的“具五刑”,就是肉刑和死刑并用。

  秦朝定罪量刑原则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内容。其刑事责任年龄是以身高来确定。

  秦朝的经济立法,是出土的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分别规定在《田律》、《工律》、《工人程》、《金布律》、《关市律》里。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叫廷尉,其中长官也叫廷尉。此官在战国时也有。地方司法机关有郡守、县令兼职。郡设有“决曹椽”,专门负责司法工作,但决定权在郡守。

  秦朝的诉讼制度,包括诉讼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诉讼主体又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在《封诊式》中,把审讯效果分人上、下、败三种。上述这些规定,军属秦朝诉讼制度中的特点。

  两汉:

  西汉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在立法方面,总结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以“清静无为”的黄老死相结合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约法省禁”,著名的《九章律》就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制定的。

  汉武帝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出现,汉朝统治集团感到黄老思想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采纳了当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中的“德”与法家思想中的“刑”结合起来,以“德主刑辅”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及其以后的立法,都是从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出发,相继颁布了《左官律》、《酎金律》、《沈命法》,见知故纵之法,阿党附益之法,并设立了“通行饮食罪”等。

  在民事立法方面,一方面保护“官田”、“私田”所有权不受侵犯,同时又颁布“限民名田”的法令,防止土地过于集中,以缓解社会矛盾。债的种类有买卖、借贷和租赁等契约。汉代婚姻方面,提倡早婚,赘婿的地位同秦朝一样受到歧视。官僚贵族大量蓄妾,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诸子均分的情况。

  汉代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袭秦制,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但机关有所扩大。特别是西汉末到东汉时期,尚书台出现,其中“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也掌有一定司法权,从而分掉廷尉的部分司法权。在诉讼与审判方面,比秦朝都进一步完善。值得提出的事,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这是受阴阳五行学说的影响,以此表示处决犯人是“代天行诛”。增加了迷信色彩,以欺骗民众,春秋经义、决狱是汉代司法审判中的特点之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东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割据南北对峙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制和律学长足发展时期。从《史记》记载来看,蜀、吴的法制史料很少,魏律继承汉律并有所发展,基本内容为晋律所继承。晋律较之魏律又有很大发展。东晋南朝宋、齐、梁、陈主要沿用晋律。梁、陈亦有定律活动,但多抄袭晋律。

  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分为南北两大支系,在法制方面由于南朝“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对法律很少建树,而北朝的北魏、北齐、北周则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他们积极吸取汉、魏、晋律并有创新,故当时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魏律对后世影响很大。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东魏为北齐所取代后曾制定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北齐律》。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后,曾制定一部《大律》,对后世影响不大。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高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至北齐廷尉改名为大理寺。在诉讼方面,出现了登闻鼓制度,如有冤者可以申诉。

  隋唐: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时期,法律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隋朝虽然仅仅存在三十七年,但是在封建法制方面却颇有建树。著名的《开皇律》时隋文帝扬坚主持制定的,这部法典对唐律产生了直接影响,或者说唐律直接继承了《开皇律》,在《开皇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唐朝建立后,先后制定了五部法典,即《五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大中刑律统类》,开元时还制定了《唐六典》,是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修正书。《永徽律》制定后,唐高宗又命原参定律的长孙无忌等为律作疏,对律文逐条进行解释。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人把律和疏合并在一起,叫《唐律疏议》。

  唐朝的几部法典都失散了,唯有《唐律疏议》保存下来,他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

  唐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寺,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和州、县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唐代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和审判制度上以及监狱管理方面都进一步完善。

  两宋:

  宋代包括北宋和南宋,是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时期。因此,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内容比前代更加丰富,也增加了有关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立法和措施。

  《宋刑统》是宋朝的主要法典,其中律文和疏议主要沿袭《唐律疏议》,但收集了唐开元以来的赦令,其中大部分是调整行政、田宅、继承、婚姻、人身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在体力上有很大变化。

  宋朝的编敕令活动很频繁,所以编敕是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此外,还有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加重对“盗贼”的处刑,立“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二)重视对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的调整;(三)凌迟入律,刑罚手段残酷;(四)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另设审刑院。

  元朝建立后相继制定了几部法典,主要有《大元通制》和《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

  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一)各民族在法律上不平等;(二)残暴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三)维护蒙汉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四)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元朝司法机关设立大宗正府,专门审理蒙古的案件;设立宣政院,审理有关僧侣的案件。

  明清:

  明清时期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我国封建社会开始步入后期。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也达到了极端化的程度。

  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正纲纪”,“惩奸顽”,强调“明刑弼教”,“重典治吏”。红五十三年完成的《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终明之世,用之不改”。为适应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的情况,便以“条例”来补充,采取“以例辅例”的办法。明初制定《大诰》四编,明孝宗弘治十年编制《大明会典》。可见,明朝法律形式有律、例、诰、典四种。

  明代法律内容最突出的是严惩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严惩贪官污吏,严禁内外官交结,并特设“奸党”罪以惩“奸顽”。

  清沿明制,清朝入官以后,提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制定清律,先后颁布了《代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解》,《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乾隆时期制定的,他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一直沿用到清末。

  清朝在律以外,还有例,包括条例、则例、事例、成例、以及会典。此外,清朝还制定了适应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律,为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清时期刑罚非常残酷,死刑处决方法继承了五代以来的凌迟、枭首、弃市、戮尸外,而且动辄株连九族。

  明朝中叶以来,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并未得到很好的发展,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结构固然是主要障碍,而封建统治者还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二)实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三)加强对矿冶的控制,限制民间自由开采。(四)重征商税,压制私商业的发展。

  明清的司法机关基本一样,设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明清的刑部随着六部地位得到提高,最高审判权有刑部掌管,大理寺管复检。都察院由御史台发展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但也参加大理寺、刑部共同对重大案件的审理,这种审判方法叫“三法司会审”。明清会审制度发达,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

  鸦片战争后清朝: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有风建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侵入破坏了中国自然经济的基础,同时也为原来封建设会内部已经出现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侵犯了中国的独立和主权。人民反抗运动风起云涌,清王朝在风雨飘摇中苟延残喘。

  外国侵略者用坚船利炮轰开了天朝帝国的大门,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政治思想文化、法律理论也逐渐传入我国,中国知识界开始觉醒,各种社会力量的代表针对君主专制提出变法改革和民主宪政的方案。清王朝迫于国内外的压力,也开始作出姿态,被动的应对时局,维护统治。

  清王朝的立宪政治的核心是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维护黄泉和抵制军方,为此,提出“防止宪政”,所谓“防止”也就是不能完全移植西方的宪政,皇权不能受影响。

  清朝长期固守“祖宗之法”不可变,这时迫于形势,无可奈何的接受变法修律的倡议。成立修订法律馆,任命修订法律大臣,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现行法典着手修订法律,按照“务期中外通行”的原则,确定“兼采列祖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为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

  《大清新刑律》1910年颁布,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摆脱封建法制的羁绊,单独的刑法典。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领事裁判权制度和公审公廨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外国侵略者对中国独立司法权的侵犯。

  太平天国时期:

  1851广西桂平金田村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在洪秀全领导下,于1853年攻占南京,建立了以农民为主体的太平天国政权。为了打击以清王朝为代表的封建统治,保护农民的利益,建立天国革命秩序,制定各项制度,颁布许多法律、法令。

  金田起义时曾发布简明军纪五条,后来又颁布《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定都南京后,制定《太平刑律》,还颁布两个纲领性文件,即《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

  太平天国的司法和行政合一,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

  太平天国的法制在维护农民利益、巩固天国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次革命最后失败了。从法制方面看可以归纳以下几点教训:(一)封建主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法律规定了领导人的特权和等级制度。(二)渗透着极端落后和愚昧的迷信色彩。(三)带有空想的成分。(四)刑罚严酷。总之,太平天国法制的落后性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局限性。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分为四个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建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以资产 阶级革命派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帝制的终结。南京临时政府在存续了三个多月期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从法律上确定了民主制度。同时制定了反映资产阶级民主和有关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人权、改革旧的风俗习惯等法令,标志着中国政体体制与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自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至1927年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北洋政府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军阀专制政权,但是,他们都挂着“民国”的招牌,大搞制宪活动。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章”)、《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曹锟的“贿选宪法”)。

  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和维护外国侵略者的经济利益的需要,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继承了清末以来法制改革的成果,如继续修订“民律草案”,并颁布了许多新的民事法规,从而使中国法制沿着现代化的轨迹向前发展。

  但是北洋统治时期,中国民主革命运动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钳制人民的思想,镇压人民群众的反帝反封运动,颁布了许多特别法规,例如《治安警察法》、《戒严法》、《惩治盗匪法》。同时,颁布《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恢复了部分封建的罪名和刑名。在司法审判中,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军法会审取代普通法院。

  袁世凯窃取了临时大总统之后,很快撕毁了《临时约法》,孙中山为此曾多次进行护法斗争,结果都失败了。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共产党帮助孙中山进行民主主义革命,并于1925年7月在广州成立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6年迁武汉),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同时进行司法改革,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是蒋介石集团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建立的地主阶级的专政。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二十二年中,颁布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至此,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已达到完备阶段,确立了完整的“立法体系”,并由当时法学家仿照日本“六法全书”把六类主要法典和相关法规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

  新民主革命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历了三个民主政权,工农时期民主政权,抗日时期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

  由于以蒋介石为首的***反动派叛变革命,中国共产党被迫有城市转移到农村,于1931年在江西瑞金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先后颁布了几部土地法规以及刑事、劳动、婚姻等法规。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上述法律法规存在着缺点和错误,但它是中国人民自己创造的崭新的革命法制,在当时革命战争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以后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教训。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抗日,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革命根据的也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各抗日民主政权,根据中共中央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分别制定了施政纲领,作为民主政权工作的准绳。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依据对敌斗争的政策,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团结抗日的策略出发,改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确定减租减息政策。在司法制度方面,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诉讼权利,还创建了许多方便人民的诉讼制度。

  抗战胜利后,***反动派撕毁了国共两党达成的“双十协定”,发动全面内战。同时,在其统治地区疯狂的屠杀要求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的革命人民。这时,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各解放区民主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以及各种法律法规。

  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同时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废除***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所有这些,都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 21:06:14编辑过]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6/10/9 15:25:05

 1   1   1/1页      1    

深圳大学法学院05级5班
WWW.CLASSFIV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