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或者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之形式之一,是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这种情形又属于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而票据诈骗行为,通常也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实施。由于二者的起刑点不一致,票据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基本法定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高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按照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原则,对于合同诈骗罪中,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利用经济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票据诈骗罪处理。对于票据诈骗犯罪中,使用合同的行为,也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直接定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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