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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公司法》专题讲座
ba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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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监管要求: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3.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点睛之笔】国内有限公司和外资有限公司的区别:
    国内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公司
    准则设立     核准主义(需批准)
    无              投资领域有特别限制
    无              外方出资不低于四分之一

    【例l】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规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国籍但不必再注明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D
    【分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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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3: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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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1.种类及其关联关系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在《公司法》中多体现为强行法规定,普通公司与特殊行业公司的任职资格条件又有所差异,容易混淆,因而这一部分知识历来为司法考试命题者青睐,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点睛之笔】(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犯罪类型仅限于财产型犯罪;  (2)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并未限定犯罪类型;  (3)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已逾5年,亦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法》第27条)。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点睛之笔】上述内容中(三)的主体范围与(四)比较要大。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点睛之笔】上述条目主要是防止该负责人利用职务挪用公司财产偿还自身债务,如果该债务附有担保,那么并不影响该债务的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任职。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l】下列选项中,在2004年1月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有:
    A.甲因贿赂罪,1995年被判4年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B.乙擅长经营管理,现为工商局长
    C.丙于1999年10月到某企业任厂长,该企业因1999年9月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丁因妻子炒股失败已借款l5万元,但是以个人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案】AB
    【解析】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A答案正确,可以担任的时间是2007年;
    B选项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以免以权谋私,成为官商。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C答案可以看出乙和该企业的被吊销执照之间没有个人关系;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由于D选项中个人债务有担保,丁的信用没有问题,不会有任职后的以权谋私的嫌疑。
    【例2】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四人成为候选人,其中哪些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条件?
    A.赵某,经营能力一流,口才尤佳,但因酷爱行为艺术曾在夜半裸奔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的洗浴中心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破产
    C.孙某,曾因强奸一名80岁的老太太被判刑l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卖烤白薯为生
    D.李某,现任某市医院妇科大夫
    【答案】ABCD
    【解析】A答案正确,行为怪异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别标准,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C答案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B答案由于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D答案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任职。
    【例3】下列何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A.某甲,35岁,大学文化,市文化局副科长,精力充沛,愿意在公司兼职
    B.某乙,46岁,为人忠诚,人生坎坷,顽强刚毅,不惜贷款l0万元为其身在农村、患尿毒症的妻子治病
    C.某丙,50岁,高小文化,灵活但不善与人合作,1985年曾因倒卖粮票被判刑3年
    D.某丁,55岁,原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上个月被法院经审理判决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某丁不服,申诉称其所受钱财是其劳动所得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因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但某丙执行刑罚期满早逾5年,故某丙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故应选C项。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某乙个人虽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但不属于到期未清偿的情况,故应选B项。
    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故不应选A。某丁上个月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故D项也不应选。本题考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考生需将《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总结、记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1)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注意: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都是相对的禁止。)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监事会监督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例l】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董事。l997年9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任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用塑料薄膜厂,从事大棚塑料薄膜的生产。某产品与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l998年1月.红星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某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与他合伙经营塑料薄膜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红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某将其经营农塑料薄膜厂所得收入交给红星公司。问:
    (1)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膜的行为是否合法?
    (2)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1)甘某和李某同陈某、王某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薄膜厂,其产品又与红星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例2】某公司董事张某家有小汽车一部,因其家中发生变故致经济紧张,张某急需出售小汽车以缓解燃眉之急,近期内其所任职公司正好急需一辆汽车,其便想把该车卖给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这种销售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只要价格合理,该交易有效
  B.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C.经股东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D.如公司章程上有允许的规定亦可进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董事责任。依《公司法》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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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3: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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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股东诉讼制度
  1.代位诉讼制度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点睛之笔】总结:决议内容违法的绝对无效,决议程序违法和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均为可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十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l】宏喜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虹西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虹西以企业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判断正误()
    A.宏喜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C.赵虹西和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赵虹西应当向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正确;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B正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正确;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
    (十二)关联股东的赔偿责任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l】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后被监事会查出,请问,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关联人员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析得知: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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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主要有如下几点:
    1、股东人数有最高额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只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手续,较为简单。而且公司机关也相对简化,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
  5、公司具有封闭性。主要表现在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一般也不对外公开。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点睛之笔】l.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非专利技术不等同于商业秘密,内涵于商业秘密之中,范围较小,后者还包含经营信息等。
    (3)折中授权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点睛之笔】l.在上述情形下,为了符合资本确定原则,必须使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因此出资不实的股东有补缴义务;2.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而非全体股东,因为设立时的出资人之间是合伙性质,另外,后加入的股东不负有监督设立股东如实出资的责任,故不承担责任。3.作价过高的情形下,股东补缴,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点睛之笔】有限责任公司不使用股票概念,使用相对应的出资证明书概念;强调一下:股份和股票这两个概念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
    【例l】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l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例2】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万元作价出资。为此,四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答案及解析】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合法成立。这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必须以法定的出资方式达到法定出资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甲、乙的出资都是合法有效的,丁的出资形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丙可以以其非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丙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综上可知,该公司能成立。
    【例3】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l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及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一l3人,本案为14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仟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本案则没有职工代表;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错误;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监事会只能推选召集人,本案任命了2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4】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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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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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
    1.股东权利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点睛之笔】l.注意“过半数”不同于“半数以上”,不包括本数;2.此处表决方式是《公司法》规定的惟一一次“人头多数决”,即按照股东人数而不是所代表的资本数来决定表决结果,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点睛之笔】优先购买权这个概念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人合性,这种优先权不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资合性。
  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股份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l】2005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ll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都愿购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转让股份要求维护人合性,因此要全体股东人头的过半数通过,否则不可以,但是又要维护资本流通的自由性,因此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向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答案AB正确:C错误;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答案D正确。
    【例2】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
了28万元外,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平均认购。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
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
    (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1)有效。①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②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③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丙某补偿现金,丙某将股权抵偿给戊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被判处的罚款,甲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甲某等4人承担。
    【例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雪被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在公司中的股份,则关于该拍卖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法院拍卖应当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
    B.法院拍卖不必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
    C.对于拍卖的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D.拍卖应由价高者得
  【答案】BCD
  【解析】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不必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只需要通知就行,所以A错误,不选;BCD都正确。

股份转让
    【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想转让其股份,甲直接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同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丙,乙预将其股份转让给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丁,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戊得知后也很想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乙的股份,但乙以其已同丁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问:
    (1)甲、乙分别向丙、丁转让其股份的效力如何?
    (2)戊能否得到乙的股份?
    【答案及解析】(1)甲向丙转让股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无须经过股东会同意,只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乙向丁转让股份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向丁转让股份未经过此法定程序。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戊能以同样的价格得到乙的股份。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例5】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由甲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由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接受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转让的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本题中甲和乙都不愿购买,应视为甲、乙同意转让,丙与丁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有效,故应选C项。
由上述分析可知,D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结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A项和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不应选。考生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出资额的规定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以及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则比较异同。本题亦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权问题。考生可将优先权的具体情形加以总结,即“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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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治理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点睛之笔】股东会的这些职权的特点在于:动词皆为权力性动词:选举、审批、决议等,可以分类记忆。
    (2)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点睛之笔】总结一下有权召集主持股东会的主体有:(1)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2)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主持。(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5)执行董事主持。(6)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7)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点睛之笔】l.董事的任期不是3年,而是不超过3年,因此可以是1年半载;这和监事不同,监事就是正好3年;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点睛之笔】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是:人头多数决,或者叫人头主义。这和股东会完全不同。
    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
    (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例l】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何?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
    (6)B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以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与解析】
    (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之一,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诉讼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请被告破产。
    【例2】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l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额度;所以合法。因此以劳务出资是不正确的。商标、专利作价没有超过法定比例合法。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此规定甲乙双方5年后抽回一半出资是不正确的。
    【例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都为3年    B.都为3年以下
    C.董事为不超过3年,监事为3年    D.董事为3年,监事为不超过3年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本题考两个3年,但关于两个3年的限定词考生必须记清楚,否则,尽管记住了3年,却选错了选项,无功而返。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本题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考生可联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比较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是否一样。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任期是3年,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任期是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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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点睛之笔】反面可以知道,一个法人投资者可以同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l】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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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兼职禁止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例l】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l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3)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由清算组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因为在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利。
    (5)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
    【例2】以下选项中关于中国石化武邑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武邑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
    B.武邑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武邑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
    D.武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l3人,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或更换
    【答案】A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答案A说武邑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不正确。答案B正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C答案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按照一般有限公司的规定,董事会成员是三到十三人,因此D答案正确。
    【例3】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合法有效的是(  )。
    A.董事会成员以互选的方式决定张某为董事长
    B.董事会决议由董事李某兼任总经理
    C.董事会决议同意董事王某任另外一家与本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有限公司的经理
    D.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不应选A。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故不应选B项。C项亦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故不应选C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既有相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之处,又有诸多差异,考生应注意将它们加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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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设立的折衷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睛之笔】l.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

   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     监事会

   国有出资的才可以发行债券     所有的都可以发行债券

   不可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        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
  封闭,人合性,股份一般         资合性
  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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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睛之笔】2.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为实缴资本;
    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C、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
    D、拍卖公司。
    (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E、证券公司。
    (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
    F、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5)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例l】公民甲与其他几位出资人共同募集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乙,关于股东出资及其责任的承担,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有:
    A.甲股东以其现金出资5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乙股东以其实物评估作价20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丙股东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60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丁股东以其商标权评估作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为限对公司承担负责
    【答案】ABCD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价值和发行价值是波动的,不是以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出资额承担责任。所以全部错误。
    【例21】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费,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及解析】(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火炬化工厂以其商标及专利技术作价ll00万元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可以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本案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见《公司法》第86至第9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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